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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出台《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管理体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1:23 中国西藏新闻网

  为确保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及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有关国家助学贷款的决定,结合西藏实际,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办法》,对西藏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体制、贷款程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所属普通高等院校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牗含高职生牘、研究生、第二学位的学生,用以借贷其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西藏银监局等联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具体实施西藏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办法》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比例控制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总数的30%以内。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根据高校在校学生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区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控制计划。

  《办法》还规定了借款人的条件、贷款程序等。规定借款人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借款时须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并有两名同班同学或老师为其身份提供证明;必须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等。

  《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原则上为在校学生的学费、生活费和住宿费总和,但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自治区财政厅对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实行全额贴息,借款人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借款人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还款年限视借款人毕业后的就业情况,要求其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

  《办法》规定,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灵活的还本付息方法,可以提前还贷,也可以利随本清,或按年、按季、按月分次偿还,具体方式可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并写入合同。

  西藏日报

  作者:祁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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