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将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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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3:53 新华网 | ||||||||
新华网青海频道西宁01月25日电 《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提供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服务,村卫生室
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另外,建立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农村牧区五保户和特困农牧民获得医疗救助。同时,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农村牧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工作,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采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农村牧区妇女病的查治工作,提高妇女和儿童健康水平。另外,农村牧区集中供水、卫生厕所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应纳入村镇规划,提倡和指导农牧民修建卫生厕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