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福建省机动车管理出新规 登记须审第三者强制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5日19:47 东南早报

  本报讯 昨日,福建省交警总队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加强机动车管理,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必须审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但对保险期限不作要求。

  逾期不报废网上公告

  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强制报废年限暂以最长期限为准)的机动车,应在强制报废期满前2个月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利用车辆管理的公告栏和互联网公布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对车况较好的、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提出延期使用申请,但运送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不得延期使用。

  车身主色调不能乱改

  省交警总队要求,今后,机动车车身喷涂的广告不得遮挡驾驶员的视线和影响视野;不得在车门、车窗、前后挡风玻璃上喷涂广告;不得因车身广告而改变车辆技术参数。制作车身广告不得大面积改变车辆原登记的车身颜色,确需改变并超过车身面积50%以上的,应按规定办理车身颜色变更登记。

  登记须审第三者强制险

  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在本行政辖区内临时上路行驶的,可办理临时行驶车牌号。

  车管部门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应按规定审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保险的期限不作要求,在有效期内即可。申请注册登记的非免检机动车,应当在安全检验合格后12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超过12个月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检验。

  车身反光标志有新规

  2月1日起,总重量不小于1.2万公斤的货车和总重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应在后部设置车身反光标志,反光标志应能体现机动车后部宽度。车长不小于10米的货车和总重量大于3500公斤的挂车都应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志,车身反光标志的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50%。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及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同时,省交警总队要求,各地交警部门将按规定做好灭火器、三角警示牌等车用安全产品查验工作,不得擅自扩大配备范围,不得强制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指定产品。(来源:林可陈胤)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


热 点 专 题
聚焦2005年春运
中国女将征战百年澳网
关注2005考研
万众瞩目央视春节晚会
第12届中歌榜揭晓
2005新春购车完全手册
岁末年初汽车降价一览
2004地产网络营销盘点
慈禧曾孙口述实录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