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机构”与“社会畸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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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0:53 新晚报 | ||||||||
刘效仁 据《广州日报》报道,曾在江苏苏州等地出现,目前已在浙江宁波、温州等地设立了相关办事处的“代孕机构”,以4万元以上年薪,长期招聘代理孕妇,其中高级代理孕妇17个月的薪金在8万元以上。据网名为“爱心使者”称,有了一些成功案例的这个团队运作已有大半年了。
读此新闻,笔者不禁想起柔石先生写于1930年的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母亲的命运,其实正是那个时代女性的命运。在小说里,“她”没有名字,事实是“她”仅仅是一个生育的机器,一个能生男孩子,被男人们玩弄于股掌间传宗接代的工具而已。 值得注意的是,“代孕机构”,难道不是挂羊头卖狗肉的诲淫诲盗?他们以数万元高价征召“漂亮、聪明、学历高、生过小孩”的女性作为高级代理孕妇,通过“办相应的结婚证、身份证让您顺利代孕”。“代孕”亦非精子移入技术,而“一般是直接发生性关系”,这与卖淫、纳妾有何本质区别? 因“代孕”技术牵涉到一系列法律、道德、伦理方面等问题,早在2001年8月1日就被国家卫生部禁止,如今竟然改头换面成了一种肆意组织卖淫活动的机构。不仅“代孕孕妇”的法律地位很尴尬,探视、抚养、继承等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女性的尊严、权利和幸福也被牺牲殆尽,而且,现实中此类事件经常会引发婚外情,甚至恶性案件。“代孕”机构作为一种社会畸胎,公开挑战现行法律,践踏人类尊严,对此必须严加禁止,依法惩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