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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改造一切为了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3:31 天府早报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即将实施,权威专家解答市民关注焦点

  一周以后,成都市民广泛关注的《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将正式开始施行。“拆迁行为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相抵触吗?”“拆迁补偿应该遵循什么原则?”……自新《规定》见报以来,很多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咨询关于拆迁的诸多问题。昨(25)日,记者专程采访了业内权威专家,请他们来为市民一一作答。

  Q 问题一:依法拆迁行为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相抵触吗?

  A专家解读:《宪法》明确指出,“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但《宪法》也同样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旧城改造是为了公共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现城市总体规划,提升城市整体价值,改善老百姓生活条件,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因此,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行为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是不相抵触的。

  Q 问题二: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是否已包括了对其土地相关价值的补偿?

  A专家解读: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包含了房价和地价。实际上,成都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过程中,拆迁补偿评估价格市场说了算。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指拆迁补偿的货币表现形式,在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表现为对被拆迁房屋计算的补偿金额;在实行货币补偿时就是补偿金额本身。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就是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认定。

  Q 问题三:旧城改造与历史文化保护有冲突吗?

  A专家解读:在成都市旧城改造进程中,曾有老百姓这样质疑:“为什么拆这么多旧房子?多可惜啊!成都过去的小街小巷多有老成都的韵味啊!”旧城不拆,广大市民的生活条件就得不到改善,住房成套率就会一直处于较低水平。因而成都“拆旧”是必然的,“建新”也是必然的。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我们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好旧城中有价值的

  历史遗存。 早报记者刘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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