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高额赔偿”异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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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3:38 山西新闻网 | ||||||||
[编者按语]临汾市襄汾县襄浏花炮厂1月11日发生爆炸事故,25名遇难者每人获得15万元赔偿。本报14日“声音”版刊发主题评论《高额赔偿能否触动麻木神经》提出:千万不能以为有了高额赔偿政策就万事大吉了,有关部门必须强化监督,严格检查,将工作落到实处,不能让那些心存侥幸的老板轻易“糊弄”过关。昨日,山西太原田长安先生专门撰文,对此表示了另一种担忧,颇具警示价值,特予以刊登,以资鉴戒。
遇难者似总算有了“价”,该赔多少,也有了个量化标准,这与过去那种随意“私了”或讨价还价,赔多赔少随意性强,透明度低,操作复杂等情况相比,不论从道德上、法制上,都是个不小的进步。 然而,笔者由此却联想到了计划生育中的“超生罚款”。所谓超生罚款,顾名思义,就是因超生而被罚款,罚款的目的是遏制打击违规违法。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实中,有些人在故意怀上超生的孩子之前,就备足了罚款,不是怕罚,而是存心等罚,惟等孩子落地,立即交款,“超生罚款”之规定与举措,异化为准生的通行证与许可证,导致一些暴发户、财大气粗的超生户视计生法规为儿戏,认为只要有钱,只要认罚,就可多生超生,结果政府也陷入屡生屡罚、屡罚屡生的怪圈。 矿难中的死者有了价码,但有些人是否还会钻空子?这不是杞人忧天。试想一个拥有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资产的煤矿老板,当伤亡事故发生之后,只要不关闭、不停产,那对于死一个人赔20万元,又算得了什么?或许“钱早就准备好了呢”。 所以我认为,根治矿难,还是得多管齐下,多用雷霆手段,勿使菩萨心肠。田长安(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网络编辑:金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