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肠手术却摘掉了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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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3:52 时代商报 | ||||||||
胃肠手术却摘掉了脾法院判医院赔偿患者3.3万元 要做胃肠手术却被摘掉了脾,近日丹东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丹东市振安区医院赔偿患者人民币3.3万元。至此,一个历时三年多的医疗官司终于有了结果。 切胃手术“弄丢”了脾
2000年4月3日下午,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农民吕吉有老人因腹痛到丹东市振安区医院就诊。经医生检查,认定他是胃穿孔或12指肠穿孔,医院决定剖腹探查并实施手术。在经得家属同意签字后,医院为患者做了胃大部分切除、结肠后胃空场吻合手术。手术即将完毕时,医生发现患者的脾部被撕裂了3厘米,出血难以控制。在缝合也没有止住血的情况下,医生决定将脾切除。 患者于5月15日出院,没过3天就因为胸积水住进了丹东二三零医院,因为无钱治疗,6月13日出院。后来胸积水加重,又住进丹东市结核医院。在这里,患者经医生指点,又查阅了有关资料才明白:胸积水和脾摘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震惊之余,患者家属找到了振安区医院,要求医院给以赔偿。医院却以“该院医疗行为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医院构不成医疗事故? 2001年5月25日,患者把医院告上了法院,同时要求对病志进行证据保全。振安区法院在10月3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中采纳了医院的请求,对本案的医疗行为作医疗事故鉴定。12月25日,振安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2002年1月25日第二次庭审中,患者又请求法庭进行司法医学鉴定。振安区法院便委托丹东市中院进行司法鉴定。3月27日,丹东市中级法院的司法医学鉴定结论为:医院手术不够审慎,致患者脾脏摘除,已构成医疗过错。 在随后的开庭中,医院以振安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和丹东中级法院的鉴定结论不一样为由,提请进行市一级的医疗事故鉴定。原告也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请振安区法院回避,并依据“指定管辖权”的法规,指定另一家法院审理。丹东市中院采纳了原告的申请,指定由丹东元宝区法院审理。 这个时候,根据国家颁布的新规定,医疗事故鉴定改由医学会组织鉴定。2003年12月23日,丹东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2004年4月22日又进行了辽宁省医学会鉴定。同样,辽宁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也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鉴定的结尾留下了一句话:“医院应该吸取的教训是:术中出现意外应在第一时间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对脾损伤预见不足,手术中尚不够细心。” 法院判原告患者胜诉 2004年8月,在历时三年多后,丹东元宝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医院赔患者各种费用共计33454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丹东市中院。丹东市中院在去年12月28日开庭审理,经调解无效后于近日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元宝区法院的判决。 时代商报驻丹东记者任宪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