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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审计为交通官把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5:25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 靳曼)日前,我省出台了《陕西省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交通部门领导人员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且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据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建设的特殊性,致使交通部门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在国内部分省份,就曾经出现过几任交通部门领导“前腐后继”的情况。日前,我省为了
加强行业自律,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推动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和交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了《办法》。

  《办法》规定,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期间、交工验收全过程都要接受审计。其中,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由省交通厅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其他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由审批初步设计的交通主管部门或专业管理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同时,交通部门领导人员(法人代表)也要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规定,领导人员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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