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杨秀珠案四涉案人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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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7:23 齐鲁晚报 | ||||||||
本报杭州讯1月25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秀珠案”4名涉案人原温州市规划局副局长高云光等分别以贪污、受贿罪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高云光犯贪污、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18万元;金建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李小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沙少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法院认为,高云光与杨秀珠利用受温州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委派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的职务便利,伙同金建林、李小燕、沙少华,根据杨秀珠的指使,以补交配套设施费的名义,采用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公司人民币1100余万元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高云光还构成受贿罪。(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