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将对举报公务员违纪进行奖励 最高可获奖2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7:44 水母网 | ||||||||
水母网1月26日讯昨日,烟台开发区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关于奖励实名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通过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党的组织、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并署有或者告知其真实姓名、详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络方式等的实名举报案件,经查
同时规定了奖励条件和标准:(一)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0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挽回经济损失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二)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3万元及其以上的,按照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1.5%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三)使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撤销职务及其以上处分的,给予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四)使违纪的党组织受到改组或者解散处理的,给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只奖励其中之一,奖励金额按就高的标准执行。(通讯员邹天峰首席记者 韩文友)责任编辑:吕淑玉(来源:水母网--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