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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车枪击案“续集” 厦门最大制造“冰毒”案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7:55 法制早报

  庭审最后3小时激辩“冰毒与麻黄碱”

  □见习记者朱雨晨

  -经典指数:

  ★★★★☆

  -经典原因:

  ①本案号称是近年来厦门最大的制毒案。

  ②而去年的“泉厦高速路宝马车枪击事件”据说是泉州建国以来最大的枪击案,宝马车案与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当时惊动了国家公安部和福建省公安厅领导,责成泉州公安局成立专案组进行侦查。

  ③去年2月8日,本案四名嫌疑人依法被厦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之后进行了反复的侦查,公安局还多次使用了延长 期限的权利。

  ④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涉嫌制造毒品罪,辩护人称有两个概念被混淆。根据刑法357条关于毒品的定义,被告人制造 的麻黄碱不在刑法界定的毒品范围,因此,律师欲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

  -出场律师

  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   王嘉鹏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陈云宁

  泉州伟烈律师事务所   颜辉灿

  福建方威律师事务所   王木海

  1月17日,福建省厦门市近年来最大一起制毒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张家诚、萧世雄、苏清嵩、许全兴四名制毒嫌疑人接受了公开庭审。庭审连续进行了两天,第一天分上下午开庭,第 二天从下午开始一直到晚上十点才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第一被告张家诚的辩护律师、福建万石律师事务所王嘉鹏告诉本报记者,一直到第二天晚上,他们才发现原来本案有 一个辩论焦点,那就是“冰毒与冰毒半成品麻黄碱的区别”,双方为此进行了3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这个发现,一改被告人 被动的辩护空间,甚至让律师萌生了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的念头。

  厦门设点制“冰毒”

  公诉方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称,2003年初,台湾人褚建兴、苏敏生(均另案处理)、苏基峰(已死亡),经预谋后 在厦门市设点制造毒品“冰毒”,并由褚建兴负责纠集张家诚、萧世雄及陈甫(另案处理)等人参与制毒。

  张家诚分别于2003年3月和5月租了海沧区沧湖北路的两间店面用于制毒。8月19日,另租了高崎新社仑后二 组一厂房,他们把海沧制毒点的部分制毒机器拆卸下来,又买了新机器安装到高崎的新制毒窝点里。

  褚建兴等人向四名被告人传授了加工半成品及生产成品冰毒技术。2003年11月底至12月间,由张家诚组织及 监工,由萧世雄、苏清嵩为主配制易制毒化学品,加工生产冰毒;许全兴则从事制毒辅助性工作。这样,这个窝点陆续生产了 成品冰毒45公斤左右,均由褚建兴、苏敏生等人分批取走。

  随后,张、萧、苏又继续从台湾、珠海、广州等地继续购买一些制毒设备、原料、防毒面具等物品,并运回厦门,制 作了隔离间及工作平台,再次开始生产冰毒。在他们制造毒品期间,由于排放出来的烟味很重,味道奇特,引起了附近村民们 的警觉,于是便向公安机关举报。

  去年2月7日晚,4人在制造冰毒时,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当场缴获了半成品氯化麻黄碱30.95千克,制毒原 料麻黄碱40.50千克;此外,还缴获用于制毒的运输工具汽车两部,在张家诚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居住处搜到了制式步枪 1支、制式手枪两支、制式步枪子弹160发、制式手枪子弹241发及仿真手枪1支。

  “宝马车枪击事件”

  2月9日晚,主谋褚建兴、苏基峰二人驾驶宝马越野车从广东往厦门途中,得悉在厦门的制毒工厂被公安机关查获, 便知道“东窗事发”。为小心起见,他们用手机指使被告人钟长注将奥迪小轿车开到高速公路上与其换车,并将宝马车上装有 枪支、弹药、现金等物的旅行箱搬到奥迪车上,后两车往厦门行驶。

  10日凌晨,因苏基峰怀疑厦门制毒工厂被警方查获是钟长注举报所致,褚建兴便叫钟到宝马车乘坐,将奥迪车丢在 南安一石材厂附近。

  褚建兴开车载着钟长注、苏建峰往厦门行驶。凌晨4时许,当宝马车行至丰泽区庄任路段时,车胎爆裂停下。在此地 点,苏、钟因怀疑举报一事而发生争执,双方发生枪战,钟腹部中了一枪,苏基峰被打死。钟负伤跳入庄任北渠后被救起。褚 则继续驾车行驶至高速公路驿坂路段后弃车逃逸。

  “宝马车枪击事件”一案已于去年12月2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本案被告人张家诚等四人当庭承认他们确实参与了麻黄碱的制造,但对于控方指控他们制成了45公斤冰毒的事实则 予以否认。

  -控辩焦点

  45公斤冰毒

  控方:根据另案处理的褚建兴等人的供述,张家诚、萧世雄等四人先后分两次制成了大概约45公斤的冰毒,存放在 高崎工厂里。另外,本案四名疑犯各自的供述也证实了这一点。

  王木海:公诉方当庭提供的证据非物证,也非专门机构的鉴定,只是部分人的供述。从供述上看,各被告人的口供与 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并不吻合,不能作为本案证据。

  冰毒还是半成品?

  控方:根据供述张家诚四人曾经制成45公斤的冰毒让苏敏生带走,现场缴获半成品氯化麻黄碱30.95千克,制 毒原料麻黄碱40.50千克。

  王嘉鹏:控方当庭出示的只是当场缴获的半成品氯化麻黄碱,麻黄碱实际上为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刑法357条关于 毒品的定义,麻黄碱不在刑法界定的毒品范围。半成品不能认定为成品冰毒,应把两者区分开来。

  是否构成毒品犯罪

  控方:被告生产的目的就是要制造冰毒,查获的虽然只是半成品,但只是缺工序,并不代表他们没有主观生产冰毒的 意愿。

  王嘉鹏:被告人的犯罪目的来自涉案人褚建兴的授意,从褚等人向被告人传授制造麻黄碱技术的事实证明,褚只是要 求被告人掌握半成品麻黄碱的制造技术,并未传授后半道制造工艺。同时被告没有制造出成品冰毒的犯罪事实。据此推断,被 告不具备制造冰毒的犯罪构成,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应慎重认定。

  麻黄碱如何换算

  控方:没有作出回答。

  王嘉鹏:确认查获的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案件量刑的主要依据,假使制造一定数量的麻黄碱构成毒品犯罪,那么麻黄 碱与冰毒或海洛因如何进行换算,即1克麻黄碱相当于多少克冰毒或是海洛因?如果不能换算,定罪量刑就存在明显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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