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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雨湖区法院发一道“审限警示”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27 沈阳今报

  王琳

  对于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湖南女教师黄静离奇死亡一案,我曾经满怀期望,甚至应媒体之邀写下了一篇题为《期待黄静案催生伟大判决》的文字。记得文章发表后,在许多知名的中文网络论坛里被转载,并引起了网民较热烈的讨论———也许这正表明了,不少的网友也正抱有和我一样的期望。

  一个半月过去,我的这种期望仍然没有减弱———我依然期待着一个伟大判决的出现,期待着几位伟大的法官能以卓越的司法智慧去为这一网络公案定分止争。然而我的隐忧也紧随着时间的流逝在不断增加。自黄静案去年12月7日开庭起算,已经过去49天,有关此案的判决似乎还没有任何公开的迹象,甚至想在公共传媒上找到一丁点比49天前并不详尽的庭审更进一步的消息,都殊为不易。

  而我能确定的一件事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毫无疑问,对于普通刑事案件而言,一审期限从受理时起算,最多只有一个半月。显然,黄静案已经超出了这个“至迟”期限。当然,如果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认为黄静一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又报经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那么,依法还可“再延长一个月”。但我们现有的审限推断都是基于12月7日这一开庭审理日,而并非案件受理日。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后还要排期开庭,还要提前通知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那么即便黄静案经合法程序报批后再延长了一个月,也很可能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

  作为一个如此引人关注的案件,应更注重对正当程序的遵从,而为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审限,是任何案件的审理都不能逾越的,黄静案自不应例外。对于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而言,理应向公众公布黄静案的受理日期,以及该案有没有报请延长审限。如果报请了,黄静案又属于刑诉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哪一种?经过了哪级法院的批准或决定?延长至何日?这些细节对于法院来说并不应构成审判秘密,而恰恰又为化解公众疑惑所必需。

  与此相联的另一背景是,审限更是最高司法机关借以强化案件管理的关键所在。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十项制度切实防止产生新的超期羁押的通知》中,就明确要“全面实行以审限管理为中心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对审理时间达到法定审限三分之二的案件,以‘催办通知’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催办;对审理时间接近法定审限的案件,以‘审限警示’的方式,向承办案件审判庭和承办案件法官发送‘审限警示’”。

  不知雨湖区法院是否已经收到了内部的“审限警示”,又是否对此“警示”引起了足够的重视。对处于“信息不对称”中的笔者来说,仍忍耐不住要再次提醒一番。也许,还有不少跟笔者一样的民众正苦苦等待和期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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