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职业病不算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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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42 楚天广播电台《事事关心》 | ||||||||
国家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除对确认的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外,还要给予相应的工伤赔偿。然而,记者在武汉市青江化工公司采访时了解到,职工李永和已经确诊为职业病,并拥有相关的职业病证明书及工伤证,可这家企业却一直拒绝依照法规给予他相应的职业病待遇、工伤补偿,就连后期的治疗费用都不愿承担。 52岁的李永和是武汉青江化工股份公司职工。从1987年至今,他一直从事直接接触
据了解,硫酸二甲酯是无色液体,一种带有剧毒的化工原料。硫酸二甲酯中毒一般经过6~8小时的潜伏期后迅速发病,中毒期间对眼睛和呼吸系统损伤很大。由于李永和遭受过多次的重度中毒,现在眼睛、咽喉、肺部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2004年5月,李永和中毒后在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住院治疗长达2个月,出院后病情还是不见好转。也就是从这时开始,武汉青江化工股份公司不承担李永和的治疗费用了。 江玉如告诉记者:“出院后我爱人的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只好继续治疗。但治疗费用成了问题。武汉青江化工公司认为病人出院了,便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承认他是职业病人了。还以要调查、咨询、研究为由,开始耍起赖来,拖到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答复。” 更让李永和想不通的是,他有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在住院前诊断的关于急性轻度硫酸二甲酯中毒职业病证明书、也有武汉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七级伤残工伤证、还有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的鉴定书,这些都是李永和患病的铁证,与硫酸二甲酯中毒有直接关联。 既然如此,武汉青江化工股份公司为什么还不依照法规给他职业病、工伤相应的待遇呢?据说就连李永和后期的治疗费用也不报销了。武汉青江化工公司这样做有依据吗?公司副总经理蔡建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我们的依据是职业病防治院中毒科出示的一份病情说明,说李永和的病治愈了,属于轻度硫酸二甲酯中毒,不会给李永和留下后遗症的,我们是在按法规办事的。” 原来,武汉青江化工公司所说的依据是李永和出院后由武汉职业病防治院的一个科室,即中毒科手写的一份病情说明。口口声声说要依法办事的青江化工公司,面前摆着具有法律效力的职业病证明书、工伤证、鉴定书,公司却视而不见,单单强调一份由武汉职业病防治院中毒科手写的一个说明。那么,这份说明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记者走访了武汉市卫生局法规处副处长陈振海。陈副处长认为:“这份病情说明是不能作为依据的。因为只有省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如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才有诊断资格。而这个中毒科只是职业病防治院的一个内设科室,它不是行政法人单位,所以这份手写说明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李永和的职业病证明书和工伤证是完全具有法律效力的。” 陈副处长说,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青江化工不仅要承担李永和有关职业病的诊疗、康复费用,而且还要给予他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生活补贴。 据记者调查,李永和是武汉青江化工公司第一个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也是第一个取得工伤证的。既然李永和已经是职业病人,那为什么他却不能享受职业病应有的待遇呢?据江玉如介绍:“从老职工到新职工,公司中受硫酸二甲酯中毒事故的职工蛮多。比如2004年8月25日李永和住院时,就发生过一起。公司只是在硫酸二甲酯中毒危及到工人生命安全的时候,公司才会把工人送到医院抢救,抢救完之后就不负责了,从未主动为受伤职业做职业病诊断、工伤申报,也没有向主管部门报告过。公司想把李永和的职业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做成普通的病。”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企业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武汉青江化工公司的这一做法,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对待本单位的职业病人置之不理、推脱责任,此举能不叫人失望吗?其实,感到失望的并不仅仅李永和一个人,还有许多曾经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这家企业在事故发生前,不仅对职工缺乏应有的预防保护措施;在事故发生后,也采取一种不负责的态度。希望这家企业以及类似的企业从这起案例当中,汲取教训,敢于承担责任,妥善安置好职业病人,对职工少一点伤害,多一点关爱。(见习记者李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