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法生效前的保险合同获得法庭尊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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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09:46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申思明 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对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新交法生效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责任险中的死亡补偿金,仍然按照2003年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保险合同中有关死亡赔偿金条款的不随老交法失效而丧失效力。法律界人士认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将有可能使围绕新交法的争议逐渐降温。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 2004年6月3日,上海铭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威公司”)的驾驶员
由于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后,新交法以及最高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均已生效,铭威公司付给受害人家属的23万元死亡补偿金,包括了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20年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18万5千余元。签订合同时间在2003年12月3日 随后,铭威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提出等额理赔请求。但由于铭威公司与人保公司签订合同的时间在2003年12月3日,当时双方约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核定赔偿金额。”由于该《办法》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是依照10年标准计算的,因此,保险公司只愿意按照当时的约定赔付。 在仅拿到了11万余元的赔付钱款后,无法兑现等额理赔请求的铭威公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余款115356元。 审理此案时,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老交法的失效是否能够直接推倒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死亡补偿金的计算标准究竟是10年还是20年。 铭威公司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老交法已于2004年5月1日随着新交法的实施而废止,若仍依据该《办法》规定的10年标准来计算死亡补偿金,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按20年标准来计算。而人保公司则认为,自己已按照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 上海一中院最终还是判决铭威公司败诉,理由是,铭威公司与人保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相关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该条款只是双方在订约时自愿约定的有关保险人如何计算赔偿责任的方法,而不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并不因老交法的失效而无效,仍对合同当事人存在拘束力。 “这样的判决结果当然不会让我们满意。”铭威公司行政部经理段力波说。 铭威公司觉得自己权益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我们按照国家的新法律赔偿了伤者家属,回过头来,我们的利益却受不到法律的保护。这样的话,我们为什么还要花钱投保?”案件审理时始终遵循“重合同”原则 就此,法官表示,铭威公司的态度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想法,对现行新交法缺乏了解,并对交通事故存在侥幸心理,是造成他们这种想法的主要原因。法官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所遵循的就是“重合同”的原则。法官表示,只要所签合同符合当时的法律,同时和现行的新交法又没有根本性冲突的情况下,就应该依法如约履行保险合同。 最后,法官建议,保险合同应该随着法律的变更而变更,为避免矛盾,投保人若希望保险公司按照新规定理赔的,应及时同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变更合同条文,重新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最为敏感也最先了解,因此在新交法生效后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产生的影响,保险公司应该相对主动通知投保人作出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