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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飞机空中贩毒 南航女职员被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6日10:37 江南晚报

  本报北京消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35岁的原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深圳公司营运部女职员杨旭,明知是毒品仍通过同事使毒品逃避机场安全检查,并得以顺利运输到京。昨天,二中院以运输毒品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分别判处同案犯徐国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吴龙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查明:2004年6月3日8时许,徐国英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将装有毒品的纸袋交给老熟人杨旭。杨旭明知该纸袋内装有毒品,仍通过同事利用工作之便将该纸袋逃避机场安全检查交给徐国英携带登机。后来徐国英又将毒品装入吴龙强事先准备好的手提箱内,交吴龙强携带,并一同乘坐当日南方航空的航班飞抵北京首都机场。吴龙强根据徐国英的安排入住一宾馆,并将手提箱藏匿在该房间床下。当日,警方就将徐国英、吴龙强分别抓获。并在宾馆房间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亚甲二氧甲基苯丙氨、大麻、硝甲西泮、氯胺酮等毒品共计2569.4克。同月14日,杨旭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被抓获。

  庭审时,杨旭及她的代理律师称,她不知道纸袋内装有毒品,也未利用他人逃避机场安全检查,杨旭是被他人利用运输毒品,未获得报酬,并非合伙运输毒品;建议法庭对杨旭减轻处罚。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国英、吴龙强、杨旭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徐国英、吴龙强、杨旭均系主犯,均应依法惩处。

  考虑吴龙强、杨旭在案件中的作用等情节,故对吴龙强依法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对杨旭酌予从轻处罚。杨旭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

  杨旭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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