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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郑州市检察系统“十大精品案件”非完全报道之二 考生岂是诈骗的“肥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4: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一个骗子竟然在一年多的时间,骗取高考学生家长近40万元的巨资。他有何能耐敢如此胆大妄为?他又为何屡屡得手?其中一些问题不能不令人深思。案件回放

  这是一起以学生家长为作案对象的诈骗案。被诈骗人数多达15人,移送审查起诉时涉案金额为14万元,最终检察机关追查至41.82万元。2004年8月1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立民有期徒刑14年。

  今年45岁的李立民原籍在河南省长葛市,现居住于陕西省咸阳市乾县。1982年,李立民从西安医科大学毕业后一直从医。

  李立民实施诈骗始于2002年6月,那正是高招前夕,他来到陕西省咸阳市,在熟人、朋友中宣扬自己可以搞到各大知名军校、警校的招生指标,并且学生上学后包分配等等。

  一些为孩子前途焦急的学生家长,听到李立民的吹嘘之后,竟然盲目地相信了他,毫无戒备地答应了李立民提出的每个指标3.5万~6.5万元不等的收费标准。李立民在收取学生家长许爱云、王彩霞等8人共计26.97万元的现金之后,就让他们回家静候佳音。但直到高招结束,这些家长也没有见到自己孩子的入学通知书。当家长们感觉受骗,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时,李立民已逃离陕西,来到河南省汝州市以承包造纸厂为名隐居下来。

  2003年3月,李立民回到长葛市老家,得知长葛市物资公司正打经济官司。为诈取该公司的钱财,李立民便谎称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找到公司经理张某,承诺能为该公司打赢官司,并骗取张某3.85万元现金。在张报案后,李立民又跑到了当时的河南省高招现场办公所在地登封市,再次使用同样的骗术,骗取登封市学生家长李桂仙、范玉珍等5人现金10.5万元。同年8月份,他来到山东省永济市,骗取学生家长张江凯5000元现金。

  李桂仙等人得知被骗后,于2003年10月22日找到李立民,将其扭送到登封市公安局。2004年2月25日,李立民诈骗一案被移送到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李立民于2002年6月份在陕西省咸阳市诈骗许爱云等8人共26.97万元现金的犯罪事实并没有被公安机关认定,如果查清上述犯罪事实后,李立民将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登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该案退回登封市公安局查清李立民的漏案。

  随后,登封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共同组成专案组,赴西安、南京、永济、郑州、长葛、汝州等地进行调查取证,终于查清李立民的全部犯罪事实。最终,李立民因骗取15位受害人41.82万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检察官点评

  周海涛(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本案中,李立民连年在高招期间,诈骗学生家长钱财,有多方原因:首先,他利用了学生家长“不惜代价帮助子女进入大学深造,毕业后国家能够给自己的子女安排工作”的心理愿望;其次,他不顾事实,无限地夸大自己的能力,到处宣扬自己可以搞到国家知名军校、警校的计划内招生指标,学生毕业后国家负责安排工作,还制造一些假象,称自己已经让某某穿上了军装、警服,进入了某某高校。使一些学生家长信以为真。骗取家长们的信任后,便以“办招生指标需要向学校交钱为由”索要钱财,同时以“收款打收条,办不成退款”为幌子,得手之后便人去楼空,使这些学生家长欲哭无泪,自认倒霉。

  实际上,李立民能搞到国家“军校、警校”计划内招生指标吗?显然不能。

  李立民正是对这些学生家长编造了虚假事实,从而骗取了他们的巨额钱财,触犯了法律,也使自己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作为检察官,办理这一案件后,也希望借助媒体,告诫那些不法分子,不要以身试法,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旦触犯了法律,必将得到严惩。同时也提醒这些被骗的学生家长和社会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骗子,不但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也耽误了自己孩子的学习前程。专家说法李立民的行为属于诈骗

  记者:如何看待李立民的行为?

  李海林(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一般具有三个特征:第一,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和故意。即犯罪嫌疑人目的是想将他人的财产占为己有,而且主观上希望这个占有的行为发生,即故意占有他人的财产。如果虽然实际占有了他人财产,但是,其主观上并没有占有的故意及目的,则无法构成诈骗。第二,具有捏造事实的客观行为。即无中生有,编造真相,试图使他人确信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真实可信的,能够给他人解决问题。如本案件中李立民声称能够给他人搞到招生指标。第三,占有了他人的财产并且据为己有。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没有最终占有的,但是实施了诈骗行为的,构成犯罪中止或者未遂。

  本案中,李立民以给他人跑军校、警校正规生招生指标为名,捏造事实,骗取他人钱财,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已经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因此,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非法中介应当取缔

  记者:选择学校中介该注意什么?

  李海林:随着大学的扩招,高校生源竞争更加激烈,这就出现了许多学校中介或者类学校中介,具体的有下列几类:(一)学校直接派人招生或者与地方的人、单位联合招生。许多这样的学校是民办性质。有的学校在各地都常年有招生点,有的则是临时设立招生点。(二)学校授权,由被招生地的人或者单位招生。这是所谓的代理招生。代理人有的是原学校毕业的学生,有的通过其他关系获得了招生权。(三)学校代理招生。某个人或者单位取得了多个学校的授权,进行代理招生。这些学校中介虽然经过授权,但是,一般并没有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注册。根据法律规定,任何招生行为都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约束,应当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并接受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同时,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授权或者代理招生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另外,不应当允许被授权或者代理人员直接向学生收取任何代理费用或者学费。对那些没有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中介”,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认定其为非法机构或非法行为,予以打击并取缔。除了上述所谓的学校中介外,还有许多形形色色的个人或者单位,打着帮助人联系学校的旗号,他们的行为更是违法的。“跑”成学校,是不是犯罪?

  记者:李立民没有给他人搞到正规生指标,因为他根本不可能给他人搞到指标,最后构成犯罪。假设,他跑到指标并且最终学生也上了学,是否还构成犯罪呢?

  李海林:这要分几种情况来看。

  第一,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学校授权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搞到招生指标,构成行贿罪或者一般行贿行为或者介绍贿赂罪。军校招生是国家为军队输送正规军事人员的规范行为,其招生比一般的院校更规范和严格,是绝对杜绝代理招生的。某些人采取非法手段,贿赂学校领导或者学校招生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招生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介绍贿赂的,是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无论是行贿人,还是介绍贿赂的人都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行为人编造能给学生搞正规生指标,并收取他人财物,但实际上让学生上非正规生指标学校,其目的是收取并占有“指标费”,这就构成诈骗罪。这种情况下,虽然学生上了非正规学校,可能学生当时不知情,也可能是出于无奈。如果在开始没有明确告知学生家长真相,仍然具有捏造事实,非法将他人财产占为己有的情节,是诈骗行为,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第三,如果行为人明确告知学生家长指标不是正规生指标,但是捏造事实说会享受正规生待遇,并向学生家长索取所谓的“入校费”或其他并不存在的学校收费的,仍然构成诈骗罪。因为事实上学生无法享受正规生待遇,如直接按照军校生待遇分配成为军人等。

  第四,如果行为人明确告知学生家长,不是正规生指标,学生不享受正规生待遇,仍然索取学校外非正规收费的,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向学生家长捏造事实,将自己索要的费用称之为学校收费的,构成诈骗罪。如果索要的费用确实为学校收费,但是行为人又收取了额外费用私自占有的,属于不当得利益,该费用应当返还给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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