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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4:49 东南早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指导意见出台

  早报讯(记者赖劲松)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昨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发了1月10日开始实施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对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比例、提取使用、如何贷款等问题,都作出了详细的指导意见。

  哪些人可缴住房公积金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式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应当在个人账户中予以注明。

  缴存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或3倍。未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的,不得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未按照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单位没缴的要补缴

  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和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管理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符合规定情况下,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核实后,应出具提取证明。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职工可以凭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需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应当首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或者首委托银行要一次性告知职工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职工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15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职工没有还清贷款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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