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亮是否该向国家赔偿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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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7:28 齐鲁晚报 | ||||||||
田亮不能这样一走了之,国家游泳中心有理由按照契约原则向他追究赔偿。 国家游泳中心1月26日上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对奥运跳水冠军田亮作出除名决定,将其开除出国家队,调整回陕西队。国家游泳管理中心强调说:田亮作为名人,对自己要求不严,在社会当中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并私自与其他公司签约,违反了总局相关规定,经游泳中心多次劝告仍屡教不改,并且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故此正式作出了开除决定。
笔者以为,田亮不能这样一走了之,国家游泳中心有理由按照契约原则向他追究赔偿。 理由很简单,中国的奥运冠军和其他国家的冠军不一样,中国的奥运冠军是在“举国体制”下培养起来的,靠的是国家投入———把全国最优秀的力量和人才集中在几个奥运项目上,不惜一切代价保证运动员夺金摘银。去年的雅典奥运会后,社会舆论对中国的金牌成本质疑,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中心的负责人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也透露:国家在一个奥运选手上投入的费用大概在四五百万元左右,按中国奥运代表团400名运动员计算,总投入大概在16亿元至20亿元之间。折算到32枚金牌上,一枚金牌的成本就是五六千万元的水平。花这么大的成本培养出的奥运冠军,完全可以看作是一种“国有资产”。 在田亮的夺冠之路上,花费的都是国家的钱,获得荣誉后,国家又给予了他很高的奖励,依靠这些荣誉为他成功迈入娱乐圈积累了雄厚的资本。现在,他公然违反国家游泳中心的规定,拒绝履行一名运动员参加训练的责任和义务,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按照劳动人事雇佣关系的普世惯例,违约方有赔偿的法定义务。国家游泳中心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向田亮追讨赔偿。希望国家游泳中心在宣布对田亮进行除名的同时,能拿出一份田亮获得奥运冠军的经济投入的成本清单,供社会舆论评判。 康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