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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应否承担赡养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7:28 齐鲁晚报

  本报青岛1月26日讯(记者崇真)继父李某因病半身瘫痪,两个继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和赡养费,李某于是将两人告上法庭。究竟继子应否承担赡养义务?近日,青岛市四方法院开庭审结一起继子赡养案。

  今年60岁的李某1988年与付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某有一子,其妻付某带着两个儿子,共同组成新的家庭。1998年付某病故,2003年李某又因病造成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
理,当他要求3个儿子支付医疗费和赡养费时遭到两继子的拒绝,李某遂将两继子孙明和孙亮(均为化名)诉至法庭。

  孙明说,自己10岁时父母离婚之后,随亲生父亲在奶奶家生活,14岁时因父亲身体不好,开始与母亲接触,此时母亲与李某已经结婚,在此期间自己与继父李某感情不和,李某经常打骂自己,自己是靠打工来养活自己的。后来,他1993年入伍,1997年参加工作,与原告没有构成抚养关系,自己也没有赡养原告的义务。孙亮承认自己随母亲与李某一起生活,确实构成抚养关系,自己愿意赡养李某,但是由于自己没有工作,经济困难,无力赡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亮与李某虽然系继子关系,但是孙亮受李某抚养教育并已经成年,现李某需要赡养扶助,孙亮应尽赡养扶助义务,判令孙亮承担李某的一半医药费6000余元并每月支付赡养费用300元。孙明与李某虽然也系继子关系,但李某没有证据证明对孙明抚养教育,因此法院不支持李某对孙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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