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企业也可集体协商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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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8:38 每日新报 | ||||||||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职工和单位共商待遇李茜 新报讯【记者李茜】昨天,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本市将逐步规范和推动区域工资集体协商。今后凡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所属,以及辖区内无主管部门且暂不具备独立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均可进行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区域工资协议。
协商双方中,职工代表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或村工会主席组织覆盖企业的职工代表,民主选举职工方协商代表,或由乡镇、街道、社区工会或村工会主席在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的职工代表中推荐,经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当选。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工资协议草案,应提交区域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各区县、乡镇、街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要加强对区域工资集体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应组成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覆盖企业职工代表会议报告。: 区域工资集体协商是指以乡镇、街道、村等行政区域为单位,通过区域工会联合会或联合工会及社区工会与相应的企业主授权组织,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覆盖本区域相应范围企业的区域工资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