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受贿860万一审判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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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8:59 大众网 | ||||||||
记者 张环泽 报道 本报济南1月26日讯青岛市规划局原局长张志光受贿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志光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及部分物品。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光利用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单位和个人送的款物折合人民币900万元,构成受贿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光于2000年11月至2003年10月,在担任青岛市规划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规划手续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96次非法收受38个单位和个人送给的人民币、美元、银行卡、购物卡、笔记本电脑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60万元。归案后,其所受贿的赃款已全部追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受贿犯罪较重的犯罪事实,受贿的赃款已全部追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志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3万元及部分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