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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供热费成被告答辩无证据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57 每日新报

  张敬李合

  新报讯 【记者张敬通讯员李合】取暖拒交供热费,由于拒交理由没有证据支持,一居民败诉。

  原告铁路建筑段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了民用住宅供用热力合同。由原告负责冬季供热。
但被告自 2002年至2004年,拖欠原告供热费1576元。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便于去年将被告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交纳所欠供热费和滞纳金共计2553.8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冯某某接到诉状后辩称,其住房达不到规定的温度,并因此担负了昂贵的医疗费用;主管道多处漏水,造成家人出行不便,院内东西被浸泡,原告诉求本人无力承担。但法院让其提供证据,被告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而且法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冯某某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供用热力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履行了供热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交纳供热费用。但被告拒绝出庭应诉,而且未提供答辩的证据,视为放弃了质证权利。审理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请求,法院已准许。日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做出判决:被告冯某某给付原告供热费157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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