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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夜狼犬咬残装修工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09:57 每日新报

  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张北马莹通讯员郭玉鑫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马莹通讯员郭玉鑫】装修工何某在被告工厂内施工时被工厂里的看夜狼犬咬伤造成十级伤残,何某起诉工厂及狼犬的饲养人要求赔偿。庭审中,二被告均指出何某被狗咬伤系其逗狗所致,不同意赔偿。日前,本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何某存在过错,但其作为成年人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判令
被告工厂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何某包括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在内共计13600余元。

  原告何某起诉称,原告系装修工,事发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受单位指派到被告工厂的锅炉房内施工时,在去厕所途中被被告李某在单位院内饲养的狼狗咬伤并跌倒造成腰部扭伤。当时狼狗并未拴住,且原告也没有逗狗行为。随后,被告李某主动带原告去医院打狂犬疫苗并到骨科看腰伤,经诊断其为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李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被告工厂让被告李某把家里的狗放在单位看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25000余元。

  第一被告李某辩称,事发当时被告在锅炉房内听见有人“嘿”的一声,被告出房间发现原告正在逗狗,被狗咬伤。狗当时被一米多长的铁链拴在锅炉房东南角。被告出于同情带原告去医院看病。由于原告作为外来人员违反厂内规定私自走动,主动逗狗,并且狗是被告工厂的护厂狗,有准养证,当时狗又被铁链拴住,第一被告已尽到注意义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被告工厂辩称,由于工厂总是被盗,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厂里给第一被告李某的狗办了养犬证,白天拴在锅炉房外,晚上可以在车间里。事发当日原告通过的是一个死角,原告施工的楼下就有厕所,厂里规定工人和临时工作人员不能超出工作范围随意走动,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动物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但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咬伤原告的狗系由第一被告李某饲养,是第二被告护厂犬。二被告主张原告损害是由其逗狗造成,但不能排除原告系因被狗咬后发出“嘿”声的可能性,不能证实原告先有逗狗行为,后被狗咬伤,因此二被告主张证据不足。同时,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负有注意观察周围事物的义务,但原告疏于观察,对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此外,咬伤原告的狗系第二被告工厂的护厂犬,第一被告饲养管理该犬是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应由第二被告承担赔偿原告损害的民事责任,按相应责任,第二被告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判令第二被告工厂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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