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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迷惑的女儿 推定一个父亲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1:06 时代信报

  信报记者罗乐文/图

  本案一审法官为娜娜“推定父亲”的判决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律界引起轰动。

  作出此一判决的法官就是重庆市南岸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杨忠。

  鉴于这个案子特殊的司法实践意义,记者于上周采访了这个敢于率先“吃螃蟹”的大胆法官,希望了解他做出这一判 决的法理依据——

  时代信报:是什么原因让你做出这个判决?

  杨忠:对于这个案件,合议庭当时也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没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和娜娜之间存在亲缘关系;另 外一种意见是,因为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属于有证据而又不提供,而这个证据恰恰有可能是对原告老陈有利的 ,因此,应当推定李某和娜娜存在亲缘关系。我主张后者。后经过认真讨论,审判委员会决定采纳后一种意见。

  时代信报:你主张推定成立的理由是什么?

  杨忠:我国法律原则上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是,这仅仅是一般性的原则。在有些案件中,原告是很难就自己的 主张提出有力的证据的。比如本案中的老陈,自己的妻子和别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他很难自行搜集到确凿的证据以证明这一 点。因为,男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本身就是很隐秘的行为,按照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标准,这种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改变他人对自 己的评价的不道德行为,当事人一般不愿意被别人知道,否则必然会对自己产生不良的后果。再加上,娜娜已经17岁,年代 久远,老陈更难通过一般途径举证证明妻子王某和他人之间的性关系。

  当王某也指认李某是娜娜的生父时,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李某有义务提供证据,排除自己的嫌疑。而本案中,李某不 愿意进行亲子鉴定的理由是“担心家人产生误解,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事实上,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分析,如果李某确实从 未与王某发生过性关系,也就不会担心亲子鉴定的结果对自己不利,不会拒绝进行能够洗刷自己冤屈的亲子鉴定。李某不愿进 行亲子鉴定,恰恰反证了他是娜娜的亲生父亲的可能性极大。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李某所能够提交的DNA样本是做亲子鉴定的必需品,这份证据是确认本案事实的关键证据。 因为没有鉴定结果,这份证据可能对李某有利,也可能对李某不利。在法院要求提供的情况下,李某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提供 样品,可以推定这份证据不利于李某。

  时代信报:我们认为,你对于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更多地偏重程序上的公正。你如何看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程序 公正与实体公正?

  杨忠: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法官首先应该考虑的是程序上的公正。比如取证,不管是民事案件中的取证还是刑事案件 中的取证,我国都规定,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管这个证据的内容是什么。这就是注重程序公正的体现。法 律是一种规则,不管原告还是被告,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上认定的事实和一般民众认定的事实是 有区别的,法官必须在证据的基础上认定事实。任何法官想要完全再现事实,都是不可能的。

  时代信报:一审判决对李某来说是否意味着不公平?

  杨忠:本案中,被告李某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提交有利于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是因为任何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想法。 这是人的一种本能的防御性行为。原告老陈提交了自己和娜娜之间不具有亲缘关系的证据,又提交了李某和王某有性关系的证 据;被告王某也承认娜娜是她和李某的孩子,这些都是对案件的必然性的一种印证。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获取案件的真实情 况,就必须得到李某的配合,必须要李某主动提交基因样本用于亲子鉴定。

  对于任何公民来讲,出现争议的时候,都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助。在司法救助的过程中,任何人都有义务提供能 够证明事件真相的证据。如果我不这样判决,就意味着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助的老陈,在履行了自己能够履行的义务后, 无法获得救助;而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李某,却获得了有利于自己的结果。这才是不公平。

  本案和北京的王讷文诉高峰一案很类似。在那个案件中,高峰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最后鉴定结果是不利于高峰的,但 是却证明了事情的真相。假设高峰拒绝进行亲子鉴定,那是否就意味着非婚生的王圣元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呢?如果是这样, 法律就显得太软弱了。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提交证据,法院不能强行索取证据。正因为这样的规定不能完全体现 公平,因此才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官可以进行推定。这绝对不是对李某的不公平。如果李某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不管鉴定结 果是什么,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时代信报:有法律界人士说,你的这份判决可能会对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起到推动作用,你如何看待这个说法?

  杨忠: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而是制定法国家。因此,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当立法者制定法律的时候,要么采用 高度概括的法律条文,要么就采用列举的形式制定规则。不管是哪种,都存在一定的缺陷。高度概括的条文,因为太概括了, 就不具体,不同的人的理解会出现差异,在执法的时候,难免出现分歧。而采用列举法制定的规则,因为规定得太具体了,又 难免出现疏漏,导致执法的时候不好掌握。所以,在一个法律出台以后,有关方面总是会在随后出台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者 司法解释。有的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数量远远超过这部法律本身。法官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决案件,法官不能保证案件 的结果完全公正,只能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案件的结果公正是立法者需要解决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我的这个判决可能 会促进立法者更多地思考有关这类案件的法律条文是否完善。

  目前,我国类似的案件逐步增多,如果涉及案件的当事人都像李某一样拒绝提交证据,那必然会导致更多的“娜娜” 无法确认自己的身份,必然会导致更多的“老陈”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 。这个权利是需要执法者来主张的。在本案中,娜娜特别希望通过司法途径确认自己的身份,如果不这样判决,娜娜是很难达 到这一目的的。我希望我的这个判决真的能够推动我国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时代信报:其实,当时你完全可以按照常规做法,做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的判决。目前,你的这一判决已经被 二审法院改判,而外界的评论也褒贬不一,你对此如何看待?

  杨忠:在做出这个判决的时候,我认为,程序应该是对双方都公平的,而不是对哪一方公平。如果驳回起诉,将对原 告非常不利,而对被告李某则非常有利。我认为,虽然有争议,但是依据法律,我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做出这样的判决。事实证 明,我们法院的审委会也认同这一观点。

  从我收集到的反馈意见看,更多的人认为我的这个判决是有依据的。社会对任何一件事情都有一个价值取向,大多数 人希望法院有强制措施,能够促进当事人履行义务。二审法院改判,当然有改判的理由。作为下级法院,肯定要服从上级法院 的判决。

  -观点

  南岸区法院研究室主任陈晓宇

  原告老陈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将自己能够搜集到的证据悉数提交给了法院,此时,举证的义务就应该转移 给了被告李某,由李某负责提供本人的基因样本进行亲子鉴定。李某恰恰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举证义务,那么 ,原告的诉讼主张就应该成立。

  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蒋伍季

  法律上的真实和事实上的真实可能存在出入,而这出入有多大,取决于证据。如果李某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不管鉴定 结果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依据现在的科技水平,都可以得到确切的结果,都可以还原事实真相。当李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 时候,就意味着法官只能寻找法律上的真实。从证据的优势原则来讲,从法理上来讲,推定李某和娜娜具有亲缘关系是正确的 。

  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小龙

  一审法院援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应该只适用于财产关系,不应当适用于人 身关系。我国法律对于子女与父母的关系采用婚生推定,即,要确定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必须具有的条件包括父母的婚姻 关系、父母和子女的收养关系,以及经过鉴定的血缘关系。在本案中,一审法院既没有李某的血缘鉴定,也没有李某和王某在 娜娜出生前发生过性行为的证据,就做出推定,是不恰当的。假设人身关系也可以进行推定,就会出现“法院为娜娜指定一个 父亲”的结果。

  -新闻背景

  拒做亲子鉴定

  两审法院判决迥异

  妻子打电话时偶然泄露的一句话,让老陈大吃一惊:自己养育了17年的女儿娜娜居然是妻子跟别人生的!为了确认 自己与女儿娜娜之间究竟有没有血缘关系,老陈想到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女儿果然跟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经过一番仔 细盘问,妻子王某终于承认,她和李某保持有多年不正当性关系,女儿是她和李某的。

  2004年1月,亲子鉴定结果出来后,老陈首先和妻子王某离了婚,随后就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妻子 王某和李某,诉请法院确认李某和娜娜之间的亲子关系,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并承担他养育娜娜17年所 产生的各种费用、亲子鉴定费用等共计7万余元。

  南岸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以后,因为涉及当事人隐私,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女儿娜娜也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了 诉讼。不过,李某除了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外,本人并没有到法院出庭。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指认,李某确实是娜娜的亲生父亲。娜娜也表示希望确认自己的亲生父亲究竟是谁。为了证实李 某就是娜娜的“父亲”,老陈提供了李某和王某在2003年发生性关系的照片。同时,老陈和王某提出,对娜娜和李某做一 个亲子鉴定,但是这一要求遭到了李某的拒绝。

  南岸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虽然无法获得娜娜究竟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基因鉴定证据,但是,由于李某 具有做亲子鉴定的条件,却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娜娜与李某之间的亲缘关系无法获得确认,因此 ,推定娜娜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判决被告王某与李某共同赔偿原告老陈精神抚慰金1万元,共同承担娜娜的抚养费 以及亲子鉴定费共计6万余元。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某人与某人存在亲缘关系的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法学界人士对此判决的看法前后也 有着微妙的变化。乍一听,大家都觉得人身关系是不能靠推定来判定的,但分析了案情以后,很多人又改变了看法,认为,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 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主张成立。”鉴于李某在能力范围内拒绝履行法律赋予的举证 义务,推定李某与娜娜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是正确的。

  因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李某上诉到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市一中院做出了一个与一审法院截然不同 的判决:判决由王某独自赔偿老陈1万元精神抚慰金,李某不承担任何责任。二审法院做出这个判决的理由是,虽然有证据证 明李某与王某在2003年存在性关系,但是不能证明两人在1987年以前就有性关系。人和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能在没 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推定。本案因为李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因此,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娜娜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这一判决等于推翻了一审法院所做出的“李某与娜娜存在亲子关系”的推定。对于这一判决,渴望知道自己的亲生父 亲究竟是谁的娜娜变得更困惑了。老陈当然不服,他表示将继续进行申诉。目前,关于此案的争议还在继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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