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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抗诉获改判 法院维护法律公正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2:30 拉萨晚报

  记者日前从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在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期间,日喀则检察分院公诉处对吉隆县人民法院再审判无罪的一起重大盗窃爆炸物案依法提起了抗诉,最终获得了改判,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2003年4月15日,吉隆县差那乡卸一车修建水电站的炸药时,雇用了被告人扎某、边某等六人。在卸炸药时趁管理人员不在场之机,被告人扎某跟白某、边某提议偷炸药,并盗
窃了20公斤炸药,随后进行了分赃。吉隆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被告人扎某、白某、边某盗窃爆炸物一案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该判决于2003年9月18日生效。

  日喀则检察分院公诉处依法审查,于2003年10月30日第一次以该案被告人扎某、白某、边某盗窃爆炸物数量之大,情节严重,吉隆县人民法院对三被告量刑畸轻,适用法律条款不当为由,向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为由裁定,指令吉隆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吉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扎某、白某、边某盗窃爆炸物一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并认为三被告人盗窃炸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是原判由于对三被告人适用条款的错误,属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三被告人无罪。该无罪判决于2004年8月28日生效。

  经日喀则检察分院公诉处审查认为,再审判决确有错误。因为盗窃爆炸物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爆炸物的行为,达到有关规定,就应以盗窃爆炸物罪定罪处罚,本案符合构成犯罪的要件及“情节严重”的规定。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日喀则检察分院公诉处对该无罪判决第二次依法提出了抗诉。

  2004年12月8日,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出庭的公诉人在提出再审无罪判决错误,证实三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的同时,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提请法庭认定自首情节。法庭采纳了抗诉的理由,并于2004年12月24日依法进行了改判,撤消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白某有期徒刑三年,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而使有罪无罪的案件终于得到了纠正,维护了法律的公正。(记者 陈永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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