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竞买折射出中国拍卖业潜藏的法律缺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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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7日17:01 青年时讯 | ||||||||
新闻背景 2004年底,沈阳中正艺术品拍卖会上,持303号牌的神秘女子张小姐频频举牌,一上午拿下全场95%的拍品,包括佣金在内总价750万元。在对清代陆远的《岁朝喜庆图》的竞买中,她将起拍价120万元推至3600万元后放弃。当天下午,拍卖行要求张小姐提交预付金或身份资料,张小姐一行没有提交。于是拍卖行认为其有恶意竞买的嫌疑,将她清出。后来张小
正当中正拍卖行和舆论认为张小姐无钱支付750万买受费用时,在距离“3天结款大限”仅剩12分钟时,张小姐走进中正拍卖行,并带来了100万现金和写有200万存款的存折。但张小姐并没有将钱支付给拍卖行,而是出示一封律师函,表示:“将不会支付一分钱买受款项和佣金,要求和中正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正对给张小姐个人造成的‘恶劣影响’道歉和赔偿。” 中正拍卖行认为,张小姐与拍卖会已经成交,按照《拍卖法》第39条规定,张小姐应支付750元的总价款,并表示将通过法律手段讨回自己的利益和清白。 事件引起了拍卖界以及收藏界人士的极大关注,有人表认为“这是拍卖界的耻辱!” 女大学生事件太离奇 听说沈阳拍卖事件,华辰拍卖行副总经理魏丽军的第一反应是:这是真的吗?感觉太像故事了。在拍卖行业工作多年的她从来没遇到过这么离奇的事。“拍下物品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拖欠交款的事情时有发生,但是不会这么有情节。” “艺术品往往带有很高的附加值,情感因素对价格有很大影响,所以拍卖会上,在现场热烈气氛的感染下,会有人头脑发热,拍下之后又后悔了,但纯粹的恶意竞买不多见。”她说。 华辰拍卖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嘉德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寇勤都表示了相同的观点:“恶意竞买”在拍卖业罕见。 “对于拍卖行,买受人拖欠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是常遇到的事,像我们这样规模不是很大的拍卖行每年至少也有几十万元收不回来,对于大的拍卖行就更多了。”但甘学军认为,拖欠一般都不是恶意的。有竞拍人在拍卖场上头脑发热,拍得之后后悔了,也有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再有就是对拍品存有疑虑。“有些拖欠是轻率的,不负责任的,但真正处心积虑的还没有遇到过。沈阳事件之所以闹得这么大,就是因为它罕见。” 寇勤也从他在拍卖业工作十多年的经历来证明,恶意竞投的事情极少,“毕竟人都是要面子的,明目张胆干遭人唾弃事情的人毕竟不多。”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法律咨询委员会副主任王凤海说,他们遇到的法律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首先是拍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由于买受人不愿如约支付拍卖标的价款造成的。原因有:买受人恶意竞买;或者非恶意竞买,而是买受人受情绪影响,竞价超过了心理价位;还有虽然没有超过心理价位,但后来后悔了。“恶意竞买”只是其中很少的一个方面。第二种情况是拍品本身的瑕疵。拍卖人描述的不是很准确,竞买人询问的也不是很清楚。第三,拍卖人在操作程序上出现问题,如公告天数少于《拍卖法》规定的7天,或者拍卖前的展示时间少于《拍卖法》规定的2天。最后一种情况是拍卖师本人在主持技巧上的过失,如落槌过快,观察不够到位致使一些举牌的人没有拍到想要的拍品。 “黑名单”比打官司管用 虽然“恶意竞买”被拍卖业人士认为是罕见的事,但他们公认常常遇到买受人拖欠支付拍卖标的价款。魏丽军说,如果某个竞买人举好多牌子,最后又不要了,这对其他竞买人、拍卖人和委托人来说都是损失。对于其他竞买人,本来想要的物品没有得到;对于拍卖人,白忙活了一场,耗费了人力、物力,还影响信誉,有时还要向委托方赔一些钱;对委托人来说耽误了物品出手的时间。 “拍卖行不像百货公司或零售商店,每天都在营业,你不要了,明天还有别人要。拍卖公司举办一次拍卖会可能需要准备几个月、甚至半年的时间,如果有买家拍下来又不要了,那就意味着拍卖行这么长时间所有的投入都化为乌有了。”寇勤说。 为了避免这些事情发生,拍卖行也想了很多方法。收保证金是行业内部通用的方法。“但是这只能挡住一部分人,如果不在乎损失保证金,成心捣乱的话还是没办法避免。” “黑名单”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现在也被国内一些拍卖行采用,对于以往合作中有不良表现的人,登记在案,下次拍卖就不予合作了。这样拦截了一部分人,但是如果对方换个身份,换个代理人的话也是没办法避免的。 此外,针对一些竞拍人使用假身份证的现象,华辰拍卖行专门购进了“身份证识别器”。“进行身份识别、押保证金制度、拍卖师落槌之后买受人签署确认单,这些都具有中国特色。国外对生客来说,都是提供银行资信证明。”甘学军说。 虽然买受人拖欠支付价款会给拍卖公司带来种种损失,但买家如果真的迟迟不付钱的话,通常是不了了之。“因为想起诉,但会因此耗费的时间非常长,还不如再次拍卖。而且,拍卖实际上是委托人与竞买人之间发生关系,拍卖行只是代理,很多委托人都选择再次拍卖。还有,很难找到直接的法律依据。反正虽然对方没有交钱,但他也没有拿货。”魏丽军这样解释。 寇勤说,按照《拍卖法》规定,拍卖师落槌之后,买受人签订确认书,拍卖行为就具有法律效力,买受人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拍得了物品而后来反悔不要了,拍卖行有两种选择,如果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一时付不出钱,那么拍卖公司就会催促其尽快付款,如果没有理由或借故蓄意破坏或叫做恶意竞投,那么我们就会采取法律手段解决,但这种事情很少遇到,所以一般都是催促付款。 对于拍卖行的做法,王凤海表示理解:“拍卖本身属于民事行为,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事情。是否选择诉讼,要看成本。诉讼过程中需要花费的时间和金钱过多,拍卖公司感觉得不偿失,也就忍气吞声了。出现一些法律纠纷,是与整个社会的经济环境、诚信观念有关的,让拍卖公司放弃赢利,去为净化市场做贡献是不现实的。” “恶意竞买”难取证 “恶意竞买”或称“恶意竞投”是拍卖业的一个常用词汇,也是沈阳拍卖事件的关键词。什么是“恶意竞买”?记者在询问中发现,原来对“恶意竞买”竟然没有一个准确的解释。《拍卖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都没有对“恶意竞买”作明确解释。 北京盛世拍卖公司总经理赵宗杰表示,“恶意竞买”是一个民间通俗的说法,应属于《拍卖法》第37条所述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竞买行为”。如竞买人与竞买人、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使竞买人低价获得拍卖物品。 嘉德公司寇勤说,通常拍卖行判定“恶意竞买”就是竞买人拍得了物品,后来不要了,并且说出来的理由又不为大家接受。比如买了一百万的东西,后来说“不要了”,因为“没钱”。没钱为什么还要参加竞拍呢?显然是说不通的。再比如,说“看不准”,看不准,那事先为什么不向拍卖行或有关专家咨询呢?对于这些情况,他们认为就是恶意。 沈阳拍卖事件发生后,甘学军的一个同行朋友立刻打电话告诉了他,他们都觉得张小姐的行为从法律上看,只能说有 “恶意竞买”的嫌疑。从法律上讲,并没有规定不许一个人把所有的拍品都拍走,事实上拍卖会上一支独秀,60%甚至更多比重的拍品被一人拍得的事情都发生过。 “说张小姐‘恶意竞买’只是从常理上判断,如果一个人碰巧对拍卖会上所有拍品都很喜欢,并且有资金,也愿意全部拍下来的可能性较小,所以拍卖行遇到这种事情一般都只能采取劝诫的方法软处理。”甘学军说,“怀疑是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只能是怀疑,从法律上无法判定。因为拍卖行业的特殊性,竞拍人是自己要投,还是代表什么人都不能暴露,就像不能暴露委托人一样。” 甘学军认为,沈阳事件从法律上很难处理,这是一件很特殊的事情,在拍卖行业并不具有代表性。如果真有买家能够包圆的话,对拍卖行并没有什么不好。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博士王轶也证实了“恶意竞买”不是法律术语。“恶意竞买”大致相当于《民法通则》106条第二款关于“过错”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恶意竞买”的认定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恶意竞买的人要拿出对方恶意竞买的证据。 行业复杂得超出法律规定 “《拍卖法》?还没有吧。”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许多人都以为没有《拍卖法》,甚至来自法律界的一些人士也对《拍卖法》感到陌生。 其实,早在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就颁布了,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拍卖业的基本法,所有拍卖活动都应按照这一规范操作。除此之外,还有2002年8月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2004年6月1日颁布的《关于加强拍卖行业自律的若干规定》以及200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拍卖管理办法》等多项规章制度。 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基本都是针对拍卖人的,只有《拍卖法》中有部分内容对拍卖活动中其他当事人做了规定。“现行《拍卖法》更像重点对拍卖企业的规定。”嘉德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寇勤说:“拍卖法是拍卖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定的一个粗线条的规定,实施至今已八年的时间,在这八年当中,拍卖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复杂程度超出了原《拍卖法》规定的范围,很多条款都需要细化。” “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行业自律的组织,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是通过行业自律,规范拍卖公司和拍卖人员。至于对竞买人、委托人,《拍卖法》有一些规定,但是不够细,操作性也不是很强。”王凤海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法学博士王轶也认为《拍卖法》不够细化:“《拍卖法》只有69个条文,还包括3个附则,其中还有一些管理规范,所以对当事人的规定并不是特别详细。而《合同法》428个条文,关于‘买卖合同’就有从1 30条—175条之多。法律中规定不够细,就会给判决带来困难,遇到实际问题时就要靠裁判者来具体分析。” “中国现行民事立法属于成文法,都很难避免这个问题。《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拍卖法》199 6年颁布,在《合同法》之前,所以《合同法》的一些设计没有体现出来。”王轶进一步解释说,拍卖法中关于对拍卖人的法律责任规定的较多,对委托人和竞买人限制较少,并且不够细化,是因为,首先在拍卖法中含有拍卖行业管理的内容,例如对拍卖人资格的限制。其次,因为其他当事人有其他法律规则可以参照适用。 虽然《拍卖法》不够细化,但拍卖活动中出现法律纠纷,并不是无法可依。王轶说,《拍卖法》从总体上讲属于《民法》的组成部分,民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一种合同类型。拍卖法属于“买卖合同” 中的特种买卖,所以适用民法规范。如果《拍卖法》没有规定,适用《买卖合同规定》,依次扩大《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如果还没有,就按照“民法几项原则”来处理。 拍卖欺诈是自杀行为 对于拍卖行业来说,信誉是生命。 华辰拍卖公司总经理甘学军说,拍卖是比较特殊的交易方式,是高度信誉的行业。这一行业有几个要素:首先,拍卖人要有很高的职业操守,其次,对竞买人的要求也很高,他们的言行应该不同一般。此外,还要社会商业环境比较好。“为什么大型拍卖会不发生在穷乡僻壤,而都是在中心城市就是这个道理。” “拍卖公司在整个拍卖活动中扮演几个角色:替买家去找东西,替卖家找好的买家,同时担当裁判。拍卖都是一槌定音,一槌之前,公众不知道东西是哪儿来的,值多少钱,所以靠的就是信誉,任何污点、欺诈行为、不规范商业行为,都是拍卖业的大忌。”但甘学军表示遗憾的是,有些拍卖公司的做法完全背离了这些行业的要求。“欺诈似乎成了这个行业的经营之道了,这是短期行为,是一种自杀行为。拍卖行的人,常常看到委托人价值10万元的东西拍了100万,拍卖公司只收取几万元的佣金,其他的钱都是委托人的。在这种情况下,要心理平衡,才能守得住职业操守。” 嘉德拍卖公司副总经理寇勤也表示:正常的交易秩序对拍卖公司来说很重要,因为拍卖业是以信誉为生命的行业。所以他主张,如果遇到大是大非问题,应当到法院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给其他不法分子以警示。他们就诉讼过一个客户,因为他没有及时付款,而后又采取不合作的态度。“有些拍卖公司觉得这么做没必要,其实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让一些试图恶意竞投者知道,这么做是必须承担后果的。” 在国外,保证金是根据竞买人的信用来制定的,信誉好的,就可以不收,所以经常看到同一场拍卖会,不同人缴纳的保证金不同。王凤海说,拍卖业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价高者得。拍卖本身就是通过一个公开程序,通过竞价方式把物品转售给买受人的一种交易方式,“诚信”是最重要的。不只拍卖人要讲诚信,竞买人也要讲诚信。 拍卖业虚火上升 近两年,拍品的投放量、成交的单品价格以及拍卖公司的数量等都成直线上升趋势,拍卖业十分火爆,所以有一些人认为中国拍卖业已经发展成熟了。而甘学军认为中国的拍卖业还在起步阶段,“真正成熟的行业是不可能火爆的,火爆说明有虚火的地方。” 中国拍卖业是从1986年开始恢复的,国营广州拍卖行是新中国第一家拍卖行,当时拍卖的主要是罚没走私物品。文化艺术品的拍卖是从1992才开始的。王凤海向时讯记者讲述新中国拍卖业的发展阶段:1986~1994年,恢复阶段;1994~2000年,快速发展阶段;2000~今,规范发展阶段。“拍卖市场的成熟,中国还远没达到。” 拍卖业火爆很重要一个原因是有人误以为拍卖业是个暴利行业,没有什么成本,所以抱着“捞一把就跑”的心态加入到这一队伍中来,并不为这个行业未来发展考虑。这种心态的公司就必然不顾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现在有一些人专门寻找比较这样拍卖公司,虚假标价,比如原来只值30万元的东西,标50万元,利用“托”来炒作;虚假宣传,很次要的东西,把他说的很重要。 许多专业买家在小拍卖行也买,在大公司也买,在国内也买,在国外也买,而在一些拍卖公司提出一些非分要求,而这些拍卖公司为了眼前的利益,为了拉拢客户,降低要求,违背原则,扰乱拍卖市场。“为什么对国外没有提要求,在大公司也没有提要求?那是因为他们知道没有商量的余地。”甘学军说。 因为一些人的非法经营,还损害了拍卖行业的正当经营。委托竞投一直以来是拍卖公司为竞买人提供的一种无偿服务,主要为了三种人:一是.一些大人物,他们不愿自己公开露面;二是国家文博机构,如果他们举牌,其他竞拍人会受到鼓舞,对出价造成影响;三是有些人认为不值得来。比如拍一个邮票,一共两万块钱,买机票过来,加上吃、住各项开销,花费就超过这个数目。但是这样的业务曾经有些地方被禁止了,原因是有些拍卖行为了抬高成交价,有没有委托都做。为了打击非法经营,工商部门采取一刀切的方法。“禁止客人委托拍卖行代买,一方面打击了非法经营,但同时也损伤了正常经营。”魏丽军说。 “拍卖行不是无本生意,人力和财力上都要有相当的投入,像我们这样规模不是很大的拍卖公司去年一年的投入就有 1600万。”甘学军说,“把拍卖当作商业来做,必然难长远,应该把它当作事业来做。做拍卖这一行要有点精神贵族的气质。” “沈阳事件恰恰说明了拍卖市场秩序要规范。看待这一事件不应像看故事,女大学生也好,男大学生也好,都一样,关键应该看事件反映了什么。拍卖行要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应该通过法律程序彻底搞清楚。”寇勤说。专题撰稿本报记者赵冉 实习生何君凝/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