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管理:有限的才是最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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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2:03 京华时报 | ||||||||
作者: 邹云翔来源:京华论坛 从代表提出的建立“外来人口准入制”、设立“北京市居住证”建议,到媒体传出“外来人口管理条例拟被废止”、“暂住证拟取消”,人口管理成为北京两会期间的一个热门话题。
在当下的国情下,人口管理工作如何既能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又能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确实是一个值得认真探索的问题。笔者认为,要使权利与秩序间的冲突减至最小,就必须明确行政相对性的原则:将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明确在为保护共同秩序之必要的范围内,禁止无效的、不合适的和过分的措施。 暂住证就是一种无效的人口管理措施。从各地实施的效果来看,暂住证并没有发挥引导人口流动、规范人口管理的作用,各地在严格实行暂住证制度的同时,也是各地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时候。在一些地方,暂住证还被异化为一种赤裸裸的创收手段。这种无效的人口管理措施被废除是理所当然的。 一些过去有效的措施并不一定现在也适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城市的秩序有了很好的保障。但是在市场与法治的条件下,依附于城乡二元结构的一些人口管理措施,已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组合,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甚至侵犯到某些群体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努力寻求并选择最有利于社会经济平衡发展的人口管理措施。 法治社会要求我们:当选择人口管理措施时,在同样的效果下,必须选择那些对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影响最少的措施。一些措施虽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它们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使得其达成的效果与其破坏的权利不相适应,这样的措施也是要禁止的,比如过去的收容遣送制度。 以上三点告诉我们,对人口管理工作而言,不管目的多么动人,我们都要看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公民权利的影响。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措施来达到管理社会的目的。如果现阶段的管理手段无法达到相应的目标,甚至只有通过极端、过分的措施才能达到时,最明智的选择是放弃这样的目标,而非不惜代价地去实现它。从某种意义上讲,人口管理,有限的才是最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