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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企6年揪出900蛀虫 职务犯罪呈现5大手段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3:45 南京晨报

  南京市国企改制为国企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有些人却利用手中的权力,肆意侵占国有资产。检察机关一份“南京市国企改制中职务犯罪课题调研”中记载,南京检察机关近6年来共查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近900人,其中,借改制之机实施职务犯罪占有较大比例。立案查处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企业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占84%,其中“一把手”涉嫌犯罪占49%。改制企业中职务犯罪手段主要为挪用公款,占总数的66%,约七成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投资营利活动。

  国企职务犯罪5手段

  抽钱“体外运作” 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利用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等改制基本完成后伺机贪污。如某厂原厂长杨某在企业改制时,指使财务人员在资产评估中将应收账款157万元做成坏账,压低净资产值,改制结束后再以个人名义追回,实施贪污。

  虚增企业债务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在资产评估时弄虚作假,减少企业净资产,欺骗审计部门,套取国有资产。如某厂原厂长洪某等人在改制前伪造超阶级产奖金,套取公款余万元予以贪污。

  私设小金库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在生产经营中,特别是在企业改制、改革和非常时期钻政策、法律和制度的空子,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千方百计地将国家财产占为己有。如江南水泥厂原装卸车间主任沈金生伙同车间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副主任等5人,趁企业改制之机故意隐瞒上百万元的小金库收入,等改制结束之后将其中的53万元集体私分。

  设裙带关系公司 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打着合资、联营、租赁、承包的幌子,为亲友经商办经济实体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以国家企业养私人企业,变国有资产为私人资产。某航运公司经理以高出行业最高市价一倍以上的价格在外地关系户处造船,超出部分通过关系户转入经理个人的腰包,而对方所得好处自不必说。

  股权中捞取筹码 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业务人员,趁企业改制的时机,把手中掌握的职权作为捞取好处的筹码,不惜损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来谋取个人好处。如南京塑料包装材料总厂原厂长宗振铨利用企业改为股份制的机会,私自动用企业6万多元公款为个人购买了内部职工股,非法占为己有。

  国企改制职务犯罪特点

  犯罪主体多以领导干部为主;案件性质多以挪用公款居多;赃款去向大多是投资营利;作案手段趋向多样化和智能化。

  相关对策 强制企业信息公开

  究其原因,首先是监督管理不到位,其次是打击力度不足。国有企业的监事会成员几乎全是兼职,加之企业信息的公开程度很低,使得监事只能通过经营者的汇报和经过“处理”的财产报表对公司的状况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由于依据不充分,甚至不真实,常常显得苍白无力,有时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从国外情况看,很多工业化国家都增加了强制性的企业信息披露法条,以此为鉴,国企改制过程中,也应实行强制性的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减少监督的盲目性。(实习生王娟 记者冒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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