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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诉歌手刘欢侵犯署名权一案开审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8:09 法制日报

  海报不署名是否合法成辩论焦点

  摄影师诉刘欢侵犯署名权一案开审

  本报北京1月27日讯(记者陈晓英)海报上不署摄影师名字是惯例?光盘和海报是整体,光盘署了海报就可以不署?今天,摄影师李征诉歌手刘欢侵犯署名权一案在北京朝阳法院开
审,上述两个问题成为庭上辩论的焦点。

  李征的代理律师李尧说,2004年1月,李征与刘欢签订协议书,约定为刘欢拍摄人物图片;对于拍摄的图片,原告拥有图片的署名权。当天,他即为刘欢拍摄了200余张图片并交付对方。其后,他发现在上海声像出版社出版并发行、上海新索音乐出版社(以下简称“新索”)提供版权并担任总分销的《刘欢经典20年珍藏集锦》的销售海报上,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但没有为原告署名;在《刘欢经典20年珍藏集锦》首发新闻发布会上,主席台背景亦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图片,同样没有为原告署名。(本报11月17日曾作报道)为此,李征将刘欢和两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作品;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法庭上,刘欢的代理律师和新索的代理人承认海报上的照片是由刘欢提供给新索的,没有署李征的名字。但对新闻发布会上的背景照片是否署名,新索始终没有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刘欢的代理律师则承认刘欢到了现场,并站在了背景照片的前面,但没有注意到照片是否署名。上海声像出版社没有出庭。

  刘欢的律师说,海报制作没有署名的惯例。新索还当庭拿出二十几份其他公司制作的海报,上面都没有对摄影师的署名。

  这种说法遭到原告的强烈质疑。原告也当庭举出一张署了摄影师名字的海报进行反驳。原告说,即便存在这样的惯例,这一惯例本身就已违法。惯例不能侵犯他人的权利,也不能免除行为人的法律义务。

  新索又指出,海报和光盘是一个整体,卖一个光盘送一张海报。只要光盘署了名就可以了。

  原告则认为,像光盘这样的出版物的署名不能取代海报的署名。海报都是对外张贴的,另外有些消费者不买光盘也能看到甚至得到海报,这些消费者就无法知道照片是谁拍的。

  原告最后指出,被告的行为之所以构成侵权关键在于此行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不予署名的情况。

  法庭最后做了调解,双方都表达了和解意向,具体和解条件双方将在庭后做进一步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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