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出台规定 市属普通高中之间不能转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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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8:51 大众网 | ||||||||
记者 王桂利 王原 实习生 张敬 报道 本报济南1月27日讯记者今天从济南市教育局获悉,为保障普通高中课程改革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学生管理工作,济南市日前出台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休学、退学与借读规定,有关手续均须按规定到济南市教育局办理。
转学。拟转入济南市就读的学生,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是在转入学校行政辖区内(市内四区按一个行政辖区对待,下同)的工作人员;学生不得在市属普通高中学校之间转学,不得在各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学校之间转学;超出规定班额的年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毕业年级不得接收转学学生;受处分期间的学生不得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复学)。休学须是经市级以上医院诊断必须在家休养的;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省级医院证明办理续休手续,连续休学时间最长为两年;休学期满方可办理复学手续;高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休学;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退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一月以上或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60节以上,学校通知学生及家长后仍不返校学习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满两年,仍无法正常复课的,学校应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申请自动退学的学生,须持家长签字的书面申请,由家长陪同到学校办理退学手续。 借读。到济南市借读的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是在借读学校行政辖区内的工作人员;禁止本市学生在本市普通高中学校借读;毕业年级不予办理借读手续;未向就读学校提出外出借读申请,擅自外出借读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外出借读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初按规定时间到原就读学校交纳学费,交费后原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逾期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外出借读的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回原校参加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毕业会考”),借读期间所修学分由双方学校按省有关规定协调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