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术揭秘 别成了“犯罪指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8:55 光明网 | ||||||||
张航 文 最近,一个以“专职揭骗”为主要内容的网站———“骗术研究网”,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上网查看。 浏览网站,记者发现,网站分门别类地介绍了街头骗术、扑克骗术、金融诈骗、房地
网站提供骗术信息,有人欢迎,更有人担忧:这种骗术信息大汇集的网站岂不成了天下骗子的“培训站”或“远程教育班”?一些人就此提出疑问:汇集种种骗术加以研究并将其公开曝光,这种行为是否有传授犯罪方法之嫌? 记者采访了上海的几位律师。他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5条之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行为人采用语言、文字、图像、动作或者其他手段把犯罪的具体方法、经验、技能等传授给他人的行为。从“骗术研究网”的种种表现来看,网站的创办者及管理人没有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主观故意,因此,其创办者并没有触犯我国的刑律,其行为也不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这一罪名。 目前,从我国现行的刑事、民事立法来看,倘若因为法制宣传的方法不当,造成了不良社 会后果的,确实很难去追究行为人的有关法律责任。为此,有关网站要加强自律,提高自身的法制素养。在具体案件的宣传报道中,多一些合理合法的理性分析、法律思考,少一点哗众取宠的露骨情节和犯罪描述。这样,法制宣传才能健康、有益,揭骗、防骗才不致变成“犯罪指南”。(《解放日报》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