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区交通高峰期运载危险物品车辆禁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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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09:10 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月27日讯(记者文刚特约记者陈世清)为加强海口市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城市人民财产安全,海口市公安局今天发布通告要求,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交通高峰期禁止在海口中心城区行驶。 通告要求,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在交通高峰期(7:00-9:00、11:00-13:00、14:00-15:00、17:00-20:00),禁止在中心城区的所有道路上行驶。据介绍,中心城区是指:
公安部门要求,运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放置运输许可证、悬挂警示标志;在中心城区行驶应避开交通拥堵路段,遵守禁止不同类型车辆通行标志指示,不得在道路上临时或者长时间停放,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作者:文刚 陈世清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