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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依据收回福利厂 民政局成被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0:50 新文化报

  本报延吉讯 (记者 杨威) 于2000年在企业改制中被整体出售的汪清社会福利厂,在经营两年后突然被汪清县民政局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查封,该厂不久后停产。原福利厂厂长、企业的购买者董明云一纸诉状把民政局告上法庭。昨日,在法庭上,汪清民政局承认了查封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民政局将福利厂整体出售

  据董明云介绍,汪清县社会福利厂成立于1974年,在册职工400多人,改制前是汪清县民政局的下属企业,董明云从1992年起担任厂长。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出现资不抵债情况。2000年1月9日,经过汪清县政府的批准,汪清县民政局与董明云签订《汪清县社会福利厂产权出售合同》,将该厂出售给原企业负责人董明云。

  董明云说,在购买企业后,他就开始琢磨盘活资产、生产适销对路产品。2002年4月哈尔滨一公司同意与福利厂合作,双方成立了汪清众诚文具用品有限公司,开始试生产,投产3个月实现产值250万元。董明云还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款270多万,投入到企业的生产中去。

  无任何手续 民政局突然查封企业

  2002年10月18日,老董早晨一上班,就发现自己的办公室、仓库、生产车间全部被贴上了民政局的封条,在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他的工厂被查封了。民政局领导告诉他,福利厂已被民政局收回,从现在起,你不再是负责人,回家待命。至今,福利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

  随后,汪清县检察院对董明云进行了调查,结论是,有点问题,但不构成犯罪。

  被告:查封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迫不得已,老董将汪清县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查封行为违法,并赔偿个人投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利息332万元,并承担查封后果。

  昨日是该案第一次开庭。庭审中,汪清县民政局的代理律师承认查封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合法的手续。法官最后认定,被告查封行为在程序、事实和运用法律上无依据。

  民政局认为 企业经营不好有权收回

  庭审中,民政局代理律师说,查封就是收回,收回是依照当初双方的出售合同中有关条款进行的。当初合同中规定,改制后要将职工工资在2000年前付清,集资款要于2000年末全部退还,及时给职工交纳养老保险,并且合同规定有一年考验期,到期合格就正式出售给董,不合格民政局就无条件收回。但董拖欠工资和保险金,经营状况不好,因此民政局打算收回,但又给了董一定期限,到了2002年10月,民政局最终决定收回企业。

  双方未签订正式出售合同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双方所持有的合同是2000年1月9日签订的《产权出售合同》,本来这应该是一份企业改制的正式合同,但上面却规定了一年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一年后,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对此,老董认为,合同上写明“经营一年后,状况良好,监事会自动取消”,产权就归自己,而民政局则认为,考验期一年中,老董经营不善,民政局又给了他一定时间,并且有一份延续合同(该合同无老董签字,法庭没有采信),所以民政局随时可以收回厂子。法庭最后宣布,其他请求将在下一次开庭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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