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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止的理由分析(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8日17:07 人民网

  三、中国死刑必然走向废止的理由分析

  中国人口众多。中国死刑历史悠久。中国刑法中死刑条款的数量和每年执行死刑的绝对数量都名列世界前茅。人民群众要求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和贪污腐败现象的呼声十分强烈。
这些都是中国的现状和国情。这些现状和国情,使绝大多数的中国人确信:无论世界上的死刑废除运动进行得怎样轰轰烈烈,中国都将自外于这场运动。然而这种确信是经不起推敲的。

  笔者认为:中国死刑的发展大势是必然走向废止;20年内,中国刑法中的死刑规定及其适用,必将受到大幅削减和限制。

  (一)死刑走向废止是历史规律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在每一个国家都经过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由苛酷到轻缓的沿革过程,并且在为数不少的国家已经完全退出了历史舞台。德国的《加洛林纳刑法典》,是中世纪欧洲国家滥用死刑的典范。根据该法典,连在池塘捕鱼和堕胎也要处死刑,而且死刑的执行方法十分残忍,包括火烧、车裂、四马分尸、尖物刺死等。但是1780年至1790年执政的德国皇帝约瑟夫二世,由于受到贝卡里亚的启蒙主义思想影响,于1786年宣布在他统治下的奥地利各邦废除死刑。他的弟弟托斯卡纳大公利奥波德也在其领地里采取了同样的做法。后来的德国又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恢复适用死刑,尤其在希特勒法西斯主义统治时代达到了惨虐的高峰。但德国最终废除了死刑,而且这一改革是在德国分裂时期实现的: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于1945年仅对谋杀罪保留了死刑,1949年基本法宣布对一切犯罪废除死刑;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于1987年发布命令,声明“遵照联合国关于逐步从国家生活中消除死刑的建议,立即废除一切死刑”。

  死刑在法国、英国、意大利、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也都走过了漫长的由滥而慎、由苛而缓,最终废止的道路。俄罗斯在历史上也曾经过滥用死刑的时代,并且至今没有彻底废除死刑,但它早在18世纪的叶利扎维塔女皇时代,就曾有停止执行死刑20年的惊人试验,在社会主义苏联时代又有三次废除死刑的努力。土库曼斯坦于1999年废除了死刑,而该国在废除死刑前的年度处决比率,每一百万人中达到14 92,名列世界第一。

  考察中国死刑制度的沿革史,与外国并无大的差异,仍然是一个由多到少、由苛酷到轻缓的过程。《淮南子·真训》记载:“夏桀殷纣,燔生人,辜谏者,为炮烙,铸金柱,剖贤人之心,析才士之胫,醢鬼侯之女,菹梅伯之骸”,“刳谏者,剔孕妇,攘天下,虐百姓”,其残酷程度令人不忍卒读。而至汉唐盛世,死刑较前就大有减轻。根据《九朝律考》,汉朝死刑刑名有三,为枭首、腰斩和弃市。到《唐律》,死刑刑名减为两种,为绞、斩。而且“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从主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据史籍记载,唐朝贞观四年,断死罪29人,开元二十五年,断死罪58人。虽然死刑制度在宋、元、明时代时有反复,但自清末《大清新刑律》后,死刑就变为枪决一种,且均规定执行死刑必须秘密进行而不能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党确定了我国“不废除死刑,但要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不废除死刑”,是基于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要少杀、慎杀”,是因为认识到了死刑的不合理本质。比之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党统治时期,我国在死刑制度的轻缓化方面又有了大的进步。

  1983年“严打”以来,中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都进入了一个数量较高的时期。但从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来看,这只是短暂的一瞬间的反复。可以肯定地说,无论在哪个国家,由原始社会以血复仇制度演变而来的死刑制度,都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走向衰落,而绝不会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发扬光大。死刑的最终废止是历史的大趋势,是人类文明进化的必然结果。

  (二) 死刑走向废止是世界潮流

  如前所述,世界上有近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废除了死刑。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1997年4月3日的1997/12号决议敦请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从完全废除死刑着眼,考虑暂停处决,并号召《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所有签约国考虑加入或者批准该公约的旨在废除死刑的第二任择议定书。1989年经联合国大会决议通过并宣布的该议定书宣称:“本议定书缔约国认为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和促进人权的继续发展,回顾1948年1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和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提出废除死刑所用的措辞强烈暗示废除死刑是可取的,深信废除死刑的所有措施应被视为是在生命权方面的进步,且望在此对废除死刑作出国际承诺”。到1999年底,有41个国家加入了该国际文件,确定它们承担废除死刑的义务。还应该注意的是,1998年7月联合国全权大使外交会议所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中,没有就涉及的任何严重国际罪行规定死刑。

  欧洲理事会大会对死刑的反对特别强烈。在1994年通过的1044号决议和1246号建议中,该大会敦请世界上所有尚未废除死刑的议会,遵循欧洲理事会大多数成员国的先例,立即废除死刑。而且它主张,死刑在当代开化的社会中没有合法的地位,并且其适用完全可以与酷刑相匹配,应被视为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因此,该大会对希望成为理事会成员的国家提出了一个先决条件———同意立即暂停执行死刑。这种政策在1999年关于无死刑的欧洲的1187号决议中得到重申。

  同样,欧盟将死刑的废除作为成员资格的先决条件。欧盟声称,作为由所有欧盟成员国所同意的一种具有强烈约束力的政策观,要朝废除死刑的方向努力。它们强调死刑在当代文明社会的刑罚体系中没有合法的地位,而废除死刑有助于提高人的尊严与促进人权的发展。许多欧洲国家采纳“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法原则,即如果存在被适用死刑的危险,则拒绝将人引渡到保留有死刑的国家。

  1998年9月,各国议会联盟在莫斯科举行的大会上,呼吁所有议会及其成员,为在全世界废除死刑,或至少确立暂停处决直至完全废除死刑而有效地努力。《旨在废除死刑的(美洲人权公约)议定书》宣称,成员国除有权保留在战时按照国际法而对极其严重的军事性质的犯罪适用死刑的权力以外,不得在其领域内对任何受其管辖的人适用死刑。

  大赦国际是致力于废除死刑的重要国际组织。在1997年关于废除死刑的斯德哥尔摩会议上,大赦国际发表了《斯德哥尔摩宣言》。该宣言认为:死刑是根本残忍的、不人道的与有辱人格的刑罚,且侵犯生命权;死刑经常被用作镇压敌对的、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与低下阶层的群体的手段;死刑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易于引起暴力;死刑的适用对于卷入该过程中的所有人都是残酷无情的;死刑根本没有被表明具有一种特殊的威吓作用;死刑越来越采取原因不明的失踪、法外处决和政治谋杀的形式;死刑是无法纠正的,而且可能被适用于无辜的人。因此,该组织敦请各国政府立即彻底废除死刑,并敦请联合国明确宣布死刑违背国际法。大赦国际认为,任何支持保留死刑的犯罪学上的理由都不如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权方面的理由。大赦国际并联合其他42个具有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咨询资格的国际非政府人权组织,发表了一份《关于废除死刑的联合声明》。

  可见,废除死刑运动确已形成浩浩荡荡的世界潮流。

  (三) 经济发展与对外开放,必然使中国迅速汇入废除死刑的世界潮流

  1 经济的发展会唤醒民众对于生命价值的关注和尊重。

  中国20年的经济发展是令世人注目的。如果发展顺利,未来的20年仍将是中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黄金时期。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环境从根本上制约着社会其他方面的发展。衣食足则知荣辱,物质文明得到提高后,处于温馨惬意生活状态中的人们就有可能思考、关注和珍惜生命个体的价值,就有可能形成悲天悯人的宽容情怀,也就有可能形成相对理性的报应观念和刑罚价值观念,从而使废除死刑的阻力得以减少而助力得以增强。

  2 国际社会的影响会促使政治家们作出大力限制以致废除死刑的政策抉择。

  改革开放是我国的既定国策,也是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必由之路。而在国际社会中,中国的高死刑率已成为他国攻讦我国的重要口实。有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往往将死刑问题与人权问题相联系,在对我国交往中设置障碍或提出苛刻的条件刁难我国。所以,保留死刑并保持高死刑率,既有损我国的大国形象,又不利于与世界正常交往,更何况死刑并不能给我们带来所设想的利益,政治家们有什么理由固守不放呢?

  在不少国家,死刑的废除都更是一种政治选择而非简单的法律变革。俄罗斯是具有长期死刑传统的国家,在其前身苏联时期,更有滥用死刑的历史记载。但俄罗斯在加入欧洲理事会后,服从理事会的要求,顶着国内巨大的政治压力,从1994年至1999年未执行过一起死刑。原属苏联的土库曼斯坦和乌克兰更于1999年彻底废除了死刑。

  我认为,与“死刑的废除更是一种政治选择”的判断相关,死刑的废除并不一定需要等到多数国民赞同才能实现。作为前东欧国家的匈牙利和立陶宛,其国民对于死刑的看法与中国国民不一定有太大差异。但为了加快进入欧盟的步伐,这两个国家都通过由宪法法院———而非议会———判定死刑违宪的途径,彻底废除了死刑。美国的不少州都已经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州也只对少数谋杀罪适用死刑,但盖洛普民意测验表明:1966年,有47%的美国民众表示支持死刑;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被调查者中至少有3/4的人认为死刑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应予支持。至1994年底,死刑支持者达80%,而2002年10月的最新调查表明,仍有70%的被调查者支持死刑。

  3 对外交流的频繁和涉外法律冲突,必然给国人的刑罚价值观带来强烈的冲击。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外交流将日益频繁。国门大开,世界上废除死刑的国家及其价值观必然更多地为中国人所了解、所接受。外国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会大量进驻中国,同时以旅游等为目的来华人员也将日益增多,必然会把新的人权观、价值观带进中国,影响国人观念。

  频繁的中外交流也必然引起更多的涉外法律冲突,而这些法律冲突,又往往不可能完全按照中国人的法律价值观来解决。例如目前我国正在面临的一些重大外逃犯罪嫌疑人的引渡问题。如果对方是废除死刑的国家,必然要求中国作出引渡后不判死刑的国家承诺。这样,我国就只有两种结果可以选择:其一、做出并信守国家承诺,引渡后不论罪行多大均不判死刑;其二、不作承诺或不信守国家承诺,导致引渡不成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或引渡后判处死刑而断绝以后的一切司法协作途径。事实上我国只能选择前者。但选择前者,国民就得承受连赖昌星这样的重大走私犯都不判死刑的结果,那么,以后公众还会认为数十万元的贪污、受贿罪判处死刑是公平的吗?又如,在处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案件时,按照中国法律和中国司法惯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能否做到完全不受外国法律的影响?有些案件判处死刑可能与当事人母国的法律、与当事人母国民众的价值观念差异悬殊,会引起国际争端。这种情况下为国家利益考虑,就有可能不判该犯罪嫌疑人死刑。但这样就造成了内外有别、用刑不公。这种冲突解决的结果,必然也会引发国民对中国人犯有同等罪行时是否有必要适用死刑的反思。

  4 学者的讨论和呼吁,会促进决策层和民众对历史潮流和世界潮流的了解和顺应。

  理性的思考是需要引导和启蒙的。源自本能的报复心是人性中最深层、最黑暗的角落之一。要让先哲们理性思想的光芒照亮那些黑暗的角落,当今中国的刑法学者们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近日笔者对300多名大学生、研究生作关于废除死刑的学术报告,顺带进行了一个小的实证测验:在讲演前、后各发一份同样的测验题,了解讲演对学生观点的影响程度。测验结果表明:赞同保留死刑者在讲演前为57 4%,讲演后下降为32 65%;赞同废除死刑者在讲演前为40 3%,讲演后上升为66 57%。(因讲演前后被测验人数有小的变化,比例不能完全重合)。这一测验结果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学者们努力的价值。同时,这次测验还表明,被测验的大学生中,认为中国“不可能废除死刑”的,在讲演前也只有13 1%,讲演后下降到2 45%;认为“可以通过逐步限制和减少适用,在恰当时机废除”的,在讲演前后均为86%左右,说明相当一部分年轻人对于中国最终将废除死刑,是有思想预期的。这也说明,中国死刑最终走向废止,是有可能得到民众支持的。

  (作者系西北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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