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核准改革程序启动 现行核准权存在冲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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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9日03:11 北京晨报 | ||||||||
记者昨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将“关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调研”作为今年十大重点调研课题之一,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公开招标,择优立项审批。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呼声很高的“死刑核准制度”启动了改革程序。 调研公开招标
据了解,这是最高法院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重点调研课题择优立项。在十大课题中,死刑核准改革、法庭建设调研、案例指导以及财产刑等对我国法制改革将有很大的影响。 最高法院表示,首次对重点调研课题采用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择优立项审批。对于申请人必须组成三人以上的课题组,申请人的职务为正处级以上或者职称为副教授以上。最高法将会在调研中期对课题质量进行检查,调研成果验收时将请专家参与进行。申请人可到中国法院网下载申请表,申请工作截至今年3月31日,并要求于明年3月底之前完成调研报告。 改革启动原因:核准权上存在冲突 近年来,学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呼声很高。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制度。1983年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时,将第十三条“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修改为“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83年9月7日发出《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这样就导致了《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死刑核准权上的冲突。 这一做法虽然打击了犯罪,但带来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死刑案件归属中级法院一审,高级法院便成为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既然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享有死刑核准权,那么,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也就不可避免,因为同一个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不可能作出两个不同的判决。这样,就有可能会出现错杀。 造成死刑犯不平等 另外,核准权的下放,还造成死刑犯在法律面前的不平等。由于最高法院只保留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的死刑核准权,犯此类罪的死刑犯能到最高法院核准死刑,但是,杀人、抢劫等死刑犯却只能由省一级法院核准死刑,这就似乎显得前者的“待遇”更高一些。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也会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有可能会判死刑。 有学者认为,此次最高院对死刑核准制度进行调研,标志着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开始。该调研结果将影响到最高院是否收回死刑复核,当然,复核最终收回还有待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来完成。首席记者 赵中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