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标准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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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29日03:54 时代商报 | ||||||||
规范程序,解决争议,3月实施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标准出台 为了更加系统而规范地认定病(残)人员在申请低保时的劳动能力状况,沈阳市近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的通知》,对于劳动能力的认定做出了统一的标准,让申请者感到有法可依。
以往:劳动能力难认定 沈阳市民政局低保处的负责同志介绍,以往的认定是由申请人出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再由各街道办事处组成的认定小组进行认定。由于没有易于操作的标准,这个认定往往不够权威。 仅去年,沈阳市就有数十个低保申请人对街道的劳动能力认定产生疑问,找到民政局,民政局又要组织卫生、残联等部门重新进行认定,浪费人力物力。 现状:认定标准正式出台 近日,沈阳市民政局、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沈阳市卫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市低保人员劳动能力认定的通知》,对病(残)人员申请低保劳动能力认定标准进行系统界定。 这一认定标准参照辽宁省《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分为心脏病、肝病、胃病等十大类疾病和六类精神状况,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都有了明确的标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只要将申请人的病历资料与认定标准一一对应,就可以马上得出结论。 3月1日开始实施 该标准3月1日起实施后,沈阳市的每个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都会成立相应的劳动能力认定小组,每组配备一名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内科或外科医生。这一办法解决了基层部门因为医疗知识不专业而在劳动能力认定中出现的问题,消除了申请低保的病(残)人员对劳动能力认定结论的疑虑,使低保审批更加科学化。 据了解,需要进行劳动能力认定的人员,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患病人员提供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病历、化验单及报告等相关资料到街道进行认定。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后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复核认定程序或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的途径解决。除此之外,街道和社区还会对经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的人员不定期的抽查,对于那些劳动能力在一年之内发生变化的,经劳动能力认定小组认定后进行调整。 时代商报记者于智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