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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不到位导致云南滇池保护不力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0日05:45 中国青年报

  本报昆明1月29日电 日前,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共同向昆明市政府提交了一份咨询报告,指出“有关部门在滇池环境保护问题上普遍存在有利相争、无利相推诿的现象”。报告说:“滇池污染已20年,污染状况严重,却没有一个责任主体为此承担责任。在有关部门关于昆明水环境的报告中,只有部门间的相互推诿、指责,却没有一件以政府机关相互推诿行为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也没有因此而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的责任人的案例报道,这说明行政管理主体缺乏法治监管。”

  这份名为《建设现代新昆明与治理滇池污染》的决策咨询报告,是云南大学和浙江大学的专家们在为时两年的“滇池流域社会运行机制与居民行为方式对滇池污染的影响及其对策研究”中形成的。

  滇池污染问题是全国水环境恶化的一个突出事例,它的治理被列为全国3大湖泊污染治理之一。专家们在调查中发现,导致滇池污染的社会原因有多种,而依法行政不到位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

  报告指出,滇池流域各有关行政部门在滇池环境保护中的角色是双重的,既是肩负保护责任的领导者,也是被监督和管理的对象。但调查发现,这些部门都有着保护部门利益的立场。当部门利益与滇池环境保护的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会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回避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推卸责任,造成有利相争、无利相推诿的现象。

  报告认为,这些行为导致滇池环境保护出现偏差和漏洞,如治理中重视硬件建设,轻视管理和宣传教育及监督;重视罚款、轻视整改等。地方政府和决策者对治理项目的争取和项目的进展较为关注,而对工程结束之后的运转效果和效率不重视,致使工程项目安排不合理。该先做的未做,该后做的却先做了,如入湖污染量未控制住,就开始治理水体等。

  报告还指出,环保部门依法行政难到位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环保部门无权管理上级政府审批、建设的项目产生的环境问题,环境执法的管理权限也受到行政管理范围内社会经济利益的制约,使执法权被削弱。

  “政府既是项目的决策者、执行者,又是监督者,同时拥有制定法规、执法权、监督权3项职能,会导致控制能力的弱化和监督权的虚化”。

  据了解,云南省在新修订的《滇池保护条例》里,已增加了对行政责任主体和行政实施主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条例。但专家认为,还应通过行政问责制和加大人民代表大会权限,切实给予实施。他们建议,市、县(区)两级人大在政府换届选举时,应将政府组成人员是否履行环保职责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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