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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招标残摩车型 无生产资质品牌成功中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1:02 新京报
北京招标残摩车型无生产资质品牌成功中标(图)

  关注焦点

  尽管残障人士王建伟赢了官司,但他并不满意。

  因认为法院没有认定白洋淀残摩是不合格产品和涉嫌欺诈,他已提起上诉。

  早在2003年10月11日,他置换白洋淀残摩当晚,车子就出现问题,此后故障不断,甚至出现“刹车后仰”。

  但在2003年春天在北京市政府置换残摩公开招标中,白洋淀残摩成功中标。因价格相对低廉,在北京市像王建伟这样置换该种车型的残障人士多达数千。

  那么,为何中标车型会故障不断并惹上官司?

  经记者调查,白洋淀残摩中标时并不具备摩托车的生产
资质,直到2004年10月底白洋淀公司才获得生产准入。

  去年12月23日,在北京惠康中心门前,正在等待修理的白洋淀残摩。

  1月23日,残疾人王建伟拄着拐仗蹒跚走在宣武区北纬路上。

  在他的背包里,放着几本厚厚的材料,这是他自去年12月20日法院判决至今寻访白洋淀牌残疾人摩托车(简称白洋淀残摩)的结果:“找到了500个车有问题的残疾朋友,其中反应故障较多的就有100多人。”

  2003年春天,为治理尾气污染,北京市启动“阳光工程”,决定置换残摩,并对残摩更换车型进行招标。此间,王建伟与京城万余名残疾人(当时官方公布的数字)统一置换了“新型环保摩托车”。当时,白洋淀残摩是中标产品之一。

  但去年10月10日,王建伟等9名用户以残摩质量缺陷为由将白洋淀残摩代理商———北京惠康服务中心(简称惠康中心)告到东城区法院。

  去年12月20日,法院一审宣判:王建伟所述之车在怠速排气污染物、整车前照灯性能、倒车紧急制动及液压制动软管(橡胶管)总成上存在故障,被告方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对该车现存故障予以维修调制至符合标准,并负担原告因检验该车所付的相关费用。

  之后,惠康中心以检验程序违法、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王建伟等以一审没有认定白洋淀残摩是不合格产品和构成欺诈为由,分别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发稿该院尚未开庭审理此案。

  3份检验报告均作出不合格结论

  1月23日,因白洋淀残摩存在质量缺陷,腿有残疾的王建伟拄拐行走足有10个月。

  而早在2003年10月11日他换到新车的当晚,车子就出现“抱死”,此后故障不断,而令其最害怕的为“倒车后仰”。

  查阅该车的说明书:非特殊紧急情况,刹车制动应轻缓使用或点刹,以免出现惯性过大造成身体前倾。倒车制动应先使用前刹车,缓慢使用后刹车。但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性能实验方法———制动距离》:刹车应前后轮同时进行紧急制动。

  而令他更为担心的是,在驾驶过程中常发生油管爆裂、无法刹车等意外情况。此外,在王建伟提供的两封申诉信上,分别有60余位和90余位残疾人的签名,反映白洋淀残摩23种质量问题。

  为此,从2004年3月起,王建伟等9人历时5个多月,将9辆白洋淀残摩分别托运至宝鸡、天津、上海的3家权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结果3份检测报告的结论均为不合格。

  2004年3月24日,王建伟、王振有带着北京市消协开具的委托函,首先赶到了地处宝鸡的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委托检验。3月30日,检验报告第3项指出:该样车在检验过程中在标准路面、载荷、时速(5或10KM/小时)下进行倒车紧急制动时,均出现前轮严重抬起的现象,属于严重故障。

  2004年5月24日,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的检验报告认为:“该车没有倒车速度监控措施,车辆重心偏后,倒车制动时前轮离地造成车辆失控,极易发生危险。”

  2004年8月,市消协和石景山区的白洋淀残摩用户李建明得到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检测结论:在倒车制动时,前轮抬起现象严重,危及驾驶员安全,属于严重故障。

  “私自检测”与非机动车的争辩

  但王建伟等人的委托检测行为却遭到惠康中心的否认。

  2004年12月17日,该案第二次庭审当中,惠康中心的代理人认为,王建伟等人未经他们同意,私自对该车进行质量检测,对这样以机动车为依据的检测结果不认可。

  实际上,对惠康中心关于“私自检测”的质疑,残摩用户代理人、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李吉伟律师当庭出具了另一份时间为2003年7月14日的抽检结论,这是北京市质监局委托国家康复器械监督检验中心,从惠康中心库房的70辆残摩中,抽出样品车3辆进行检验后得出的。这份结论专门提到:样车置于倒挡行驶,双手制动时出现前轮抬起不稳定现象。

  另在2003年8月,白洋淀公司曾委托国家康复器械监督检验中心再次检验,当时在惠康中心库房的70辆残摩中抽样3辆,检验结论中只有最高设计时速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

  对此,李吉伟律师称,白洋淀残摩上面贴有3C认证标志,根据3C认证规定,在重新检测中只要再出现一项检测不合格,就视为检验结果不合格,不能生产和销售。

  但惠康中心援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属于机动车范畴。

  李吉伟律师反驳说,当初市政府进行招标时,就明确说明是“环保型残疾人专用机动(电动)轮椅(三轮)车选型购置”采购项目的招标。2004年12月22日下午,白洋淀残摩的生产厂家白洋淀公司负责技术、自称姓许的副厂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供应北京的白洋淀残摩,应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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