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乱建房将受重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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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6:38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生活日报1月30日讯(记者 尹玉涛)记者今天从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近出台。按照该条例规定,今后,没有资质或未取得开发证就开工建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面临包括巨额罚款在内的一系列重罚。 按照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专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其中,专营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有8名以上持有资格
条例规定,今后,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超过其资质等级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开发企业未取得开发经营权证明,擅自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同时,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将由城市开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开发项目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开发企业将开发项目转让给其他开发企业未办理开发者变更手续的,将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对转让人和受让人分别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据介绍,今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开发企业收费的,开发企业有权拒绝,并由物价、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对收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管理权限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