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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开发立下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7:35 齐鲁晚报

  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

  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

  本报济南1月30日讯(记者李琥珀)从省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近日出台。《条例》规定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
不得低于1000万元,并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购买此类商品房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条例》规定,房地产专营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项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项目性质的,由城市开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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