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狂”的提法不科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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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7:37 齐鲁晚报 | ||||||||
在领导的指示之下,一名频繁上访的校医被鉴定为“精神病人”。而《精神病学》一书上关于“诉讼狂”的解释,是这名校医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依据。 据1月28日《京华时报》报道,一名普通校医的频繁上访,引起了开封市委领导的“高度重视”,在“领导指示”之下,这名校医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历经七年的“非正常”生活之后,1月13日,校医江帆提起诉讼。她认为,这份“重压”她多年的《司法鉴定书》
该案让笔者尤为关注之处,在于江帆被鉴定为“精神病”的依据。据报道,记者到河南精神病医院采访时,医生拿出一本《精神病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指着一段话给记者看———“诉讼狂:患者认为受到人身迫害,名誉被玷污,权利被侵犯等,得不到公正的解决,而诉诸法庭……”这名医生问记者:“你看,像不像江帆?” 显然,江帆就是以“诉讼狂”的“由头”被贴上“精神病”标签的。按照这本《精神病学》的说法,大多数上访者都可以被鉴定为“诉讼狂”,甚至被斥为“神经病”。 众所周知,公民的诉讼权是宪法所赋予的。当公民意识到自己“受到人身迫害,名誉被玷污,权利被侵犯等”时,完全有权利选择是否运用自己的诉讼权来寻求法律的援助。不仅如此,公民越是愿意拿起法律武器,越是证明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而这正是立法的本意所在。其实,只有更多公民拿起法律武器,才可能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维护公平和正义。在某种程度上,法治社会正需要“诉讼狂”,“诉讼狂”怎么就成了“精神病”呢? 笔者以为,“精神病学”中的“诉讼狂”提法,极其不科学,甚至有违反宪法的嫌疑。提起诉讼是公民的权利,任何以法律规定之外的非诉讼事由,强行剥夺公民诉讼权的借口,都不应该成立。“精神病学”应早日给“诉讼狂”正名。 舒圣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