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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触及《刑法》硬伤?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5年1月14日,“重庆律师涉嫌犯罪第一案”中的荣昌县律师蒋道财正式委托律师,向永川市法院、永川市检察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此前,蒋道财曾因涉嫌私自在看守所向嫌疑人传递信件被捕。

  2004年12月27日,重庆市一中院“二审”宣布蒋道财无罪。

  蒋道财近日告诉记者,如果可能,他还会选择继续当律师,毕竟这是他的理想,只是再也不会代理刑事案件了。“风险太大,无论你怎么小心谨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随时都可能把你套进去。”

  看守所里偷递信件被发现

  事情缘起于一起强奸案:2003年6月14日,荣昌县周泽勇、汤加林等5人,合谋将女青年王某奸淫。次日,周泽勇等5人被该县昌元镇派出所抓获归案。

  此后,周泽勇之父周世文找到督办此案的荣昌县公安局法制科干警高某,请求其想办法。同年6月27日,受害人王某按照周世文授意,找到昌元派出所副所长黄某要求撤案。因王某翻供,荣昌县检察院对周泽勇等人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案件被有关部门侦破后,王某道出了实情。2004年2月,荣昌县法院以强奸罪对周泽勇等人进行了宣判。高某行为败露后,被异地关押于永川市看守所。2003年9月15日,高某妻子黄某委托律师蒋道财为丈夫辩护。2004年3月9日下午,蒋道财和黄某等人一道乘车到永川市看守所会见高某,途中,黄某将自己事先写好的两封信交给蒋道财,要求其在会见时传递给高某。

  在会见过程中,蒋道财利用两人通话之机,将会见室灯关掉,迅速将信件传递给了高某。这一举动被看守所监控录像录下。监管人员当场从高某身上搜出长达12页的信件,内容涉及案情,写有串供内容。

  2004年4月27日,永川市检察院分别以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对蒋道财和黄某提起公诉。

  永川市法院于同年9月22日一审判决,蒋道财涉嫌将串供材料交给高某,其行为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蒋道财免于刑事处分。随后,蒋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一中院二审认为,蒋道财在担任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活动中,利用其在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之机,帮助他人传递涉嫌串供的信件,但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信件主要内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认定其构成犯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并于2004年12月27日宣告蒋道财无罪。

  记者近日辗转与蒋道财取得联系,重获自由的他回忆起这段不寻常的日子,显得很无奈:“知道内幕的朋友都为我打抱不平,而不知情的人见到我,脸色难看得很,就像我真是罪犯。当时我真以为那只是一封普通家书。”蒋道财告诉记者,他当时也知道传递信件是违规行为,所以在传递信件的时候,将会见室的灯关了。

  蒋道财说:“虽然法院最终宣判我无罪,但我的律师证还被扣着,无法继续从事律师工作,只好靠学车打发时间。”

  “串供”案引起律师界极大关注

  前不久,全国律师协会曾对23个律师“毁灭、伪造证据”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结果表明,其中11个案件涉及的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近50%。

  《刑法》在1997年修订后,律师执业中涉及《刑法》第306条的案件占全部律师维权案件总量的80%。仅2001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

  曾参与《刑法》制定工作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透露:当年立法时,第306条内容是否纳入《刑法》就曾引起过很大争议。

  他认为,从立法精神看,第306条针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作出专门规定是正确的,因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熟悉法律,又有权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查阅案件材料,比起一般人有条件也有可能出现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情况。而目前,律师界的确也有个别害群之马。

  但他同时认为,当前部分公安、检察机关人员确实存在不能正确对待律师依法办案的现象,往往认为律师是在给自己办的案子挑刺。在这种心理作用下,有可能针对律师找茬子,而《刑法》第306条无疑成为这些人手中的尚方宝剑。各地出现过近百起律师因涉嫌违反《刑法》第306条而被追诉的案件,其中相当部分律师都被判决无罪。

  赵长青认为,出现这样的情况,不应归咎于法律本身,而是有待执法部门按照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提高依法办案的整体认识和执法水平。

  一位律师说,备受瞩目的串供案不仅是一个个案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全体律师的执业环境和刑事辩护权问题。

  律师被错捕错判的案件,是办案机关重实体、轻程序的体现,集中反映了当前某些基层司法机关和律师在执法理念上的冲突。

  刑法第306条的尴尬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聂天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仅就律师实施传递书信行为就认为是犯罪,是不合适的。从本案的情形看,蒋道财的确违规。聂教授人为,蒋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实施了传递、帮助行为,意图是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构成了串供的要件,应受到《律师惩戒规则》的约束。但是,毁灭、伪造证据罪,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不能认为只要一传递信件,就是犯罪。我国刑法还没有专门的条文来惩罚这种行为。

  负责帮助蒋道财申请国家赔偿的傅达庆律师日前称,蒋道财虽然有违规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重庆市一中院的判决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有关部门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赔偿责任。

  傅达庆律师透露,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愿代理刑事案件,因为控辩双方表面平等,实则辩护律师处于弱势地位。某些办案机关一直沿袭“有罪推论”,而辩护律师坚持的是“无罪推论”,双方在理念上分歧极大。为刑事被告辩护本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总有个别公安或者检察机关认为律师是给罪犯翻案,是和他们对着干,因而敌视辩护律师,处处利用职权设置障碍。

  记者问蒋道财经历此次变故后最大的感受是什么?他毫不犹豫地回答说:“律师的地位太低了。”

  众多律师对记者的采访讳莫如深,很多人不愿多谈。有律师认为,《刑法》第306条是一个不公平的法条,它的“出生”有它的特殊性。“306条”不修改,律师执业将会更艰难。

  如何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成了律师们关注的焦点,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现在律师均不愿接手刑事案件。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律师不敢稍有差错,否则,检察部门会立即放下手中的事,组织人手,先追究律师的责任之后,再继续原来案件的诉讼。在这样的背景下,一般律师都不敢过分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胡冬舫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律师确实犯了“低级错误”,但是,仅凭这点就定律师的罪,确实有些牵强,二审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这点。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但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要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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