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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和商标为何打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9:25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最近,一家企业欲在北京注册一家餐饮公司,经工商名称登记检索,该公司所希望采用的商号尚没有公司使用,为可注册名称。但该企业在以同样商号文字申请商标登记预先审查时,却发现该文字已经被西部某省的一家公司于1997年注册,而此商标注册后一直没有使用过。这样的商标还能不能注册?如果企业名称被核准注册,他们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一家企业的注册商标依然存在,另一家企业以同样文字
命名的商标就会被商标局驳回,更谈不上注册,惟一的救济途径是申请撤销未使用的商标,该企业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不使用商标。这样,该企业新的注册申请才会被商标局接收。

  但是,关于商家挂匾是否侵犯前者商标权的问题就显得比较复杂了。

  商号与商标纠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是因为两者都是无形资产,都可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商号权是使用人将其商号依法登记而取得的专用权,而商标权则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虽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程序中一个是核准登记一个是注册登记。但两者有共同的特点,商标和商号均代表着一定的信誉,公众的消费选择通常将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与商标或商号紧密联系。商号是商誉的重要载体,它与商事主体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其本身所具有的识别功能不仅能够促进商事主体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增加商号中的商誉含量,更重要的在于便利公众作出消费选择,扩大商事主体的社会知名度,从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这就是老字号得以长久为消费者追捧的原因。商标更是用来保障具有稳定质量的特定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它产品和服务,及以质量和信誉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特别是那些代表商品质量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会起到决定性的指向作用。

  另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明显缺陷。

  我国法律对商号和商标实行分别立法和管理的制度。商标由《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而企业名称,则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

  在登记体制上,两者也不相同。商标实行全国统一注册制度,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注册,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包括服务)上,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个主体拥有相同或相近似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则实行分级登记和属地登记制度,国家工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局均是登记机关。由地方登记的企业,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享有名称专用权。

  从权利产生的角度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在目前尚不存在企业名称登记时的一些诸如与商标联合检索、公示异议等程序性要求,只要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的实质性条件,即不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就可以获得合法授权,所以大量的恶意或善意的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商号加以使用的情况“合法”地存在着。在《商标法》中将“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视为注册不当,但是在商标评审实践中又并没有将商号权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样作为在先权利加以审查,所以,把别人已经登记的商号注册成商标的情况也“合法”存在,这就为造成冲突提供了潜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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