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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周刊-法律信箱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印刷厂的工人,工作已经十几年了。前不久因病住院,在医疗费用的报销问题上和厂里发生了纠纷。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我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
的人审查了我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证件之后,说我的劳动合同好几年前就过期了,由于没有续订手续,实际上我和印刷厂已经没有劳动关系了,因此我的事不能作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我感到不能接受,我从工作至今一直在印刷厂上班,怎么突然和印刷厂就没有劳动关系了呢?河南省刘扬

  刘扬同志:

  劳动合同期满后,你一直在厂里工作并领取工资,已与印刷厂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厂方应及时与你续订劳动合同。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河南省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汪来超

  合伙企业清算后,职工能要求支付工资吗?

  编辑同志:

  我和其他几位农民工在一家合伙企业打工。前不久该合伙企业由于经营期限届满进入清算阶段,清算人柳某在清算中发现合伙企业有60万元的财产,但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计75万元,对外债务3万元。柳某首先返还了合伙人的出资50万元,清偿债务3万元,下余7万元按比例支付了40多职工的工资和保险费。由于还拖欠我们的工资和保险金,我们找到合伙之一的周某,周称企业已清算,职工工资与其无关。请问:企业的清算合法吗?我们该怎么办?河南项东等

  项东等同志:

  该合伙企业的清算已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1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的出资。而该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在合伙企业清算时,其清偿顺序优先于合伙企业所欠的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人的出资。

  由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所以合伙企业清算应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在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第一顺位的债权时,不足部分及第二、三顺位的债权人的债权只能要求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从你们反映的情况看,清算人应先将60万元的企业财产支付同为第一顺序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不足的15万元及所欠外债3万元,应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原则,由合伙企业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所以,清算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算已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你们可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伙企业清算无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吴红军 王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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