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加强枯水期环境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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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09:43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枯水期是水污染事故多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安全,四川省环保局日前发出《关于在枯水期加强环境监管严防污染事故的紧急通知》。 据四川省环保局局长田维钊介绍,目前,四川省江河已进入枯水期,时间将持续到5月,特别是沱江全流域、岷江成都至乐山段及部分支流等重点江河段,饮用水源安全形势严峻
通知要求,加强枯水期重点污染企业的排污巡查和监测。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大日常巡查和重点抽查频次,发现有异常排污情况或有污染事故隐患的,应即时采集证据,查明原因,并当场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危及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和其他违法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对重点水污染源实行加密监测。确保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畅通,在枯水期内,其采样监测频次应提高到每日不少于8次,具备远程反控功能的,应每日进行1次随机反控监测。未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重点水污染企业,由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排污状况实施加密监测。同时,对地表水尤其是河流交界断面和饮用水源地水质要实行加密监测。 枯水期要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试生产管理的规定,其主体生产设施必须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做到达标排放。依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项目所在地环保局应对其行政区的试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督察,对水污染较重企业的试生产应派员驻厂现场监管,并及时反馈情况。 为了防止在枯水期因水环境容量下降而带来的环境风险,对于造纸、化工、食品、印染、制革等行业要加大监管力度,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建议对这类企业在枯水期要限产限排,对仍超标排放的企业要停产治理或关闭。对已建成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运行情况应加强监管,确保达标排放,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如发现企业有异常排污情况的,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建立枯水期周值班制度,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当地环保局应立即启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 通知特别强调,在春节和“两会”期间,全省要加强可能对环境构成安全隐患的有毒有害废气、危险废物(危化品)、放射性等污染源的监管,严防和有效处置污染事故的发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