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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从一百万追查到一千万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0:3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一个诈骗百万元的犯罪嫌疑人,第一次看到检察官时就哭了。这个异常反应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在警方的协作下,一起百万诈骗案陡然成为千万诈骗案,并为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挂牌督办的案件。新闻回放

  1999年9月,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李红伟金融票据诈骗100万元一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官没有放过蛛丝马迹,成功追诉犯罪嫌
疑人李红伟另行诈骗河南省驻马店金桥开发区万利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达公司)900万元、虚报注册资本2000万元特大犯罪事实。

  2001年1月,李红伟诈骗案提起公诉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挂牌督办案件。同年7月,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以虚报注册资金罪、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李红伟死刑,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4年8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9月25日,李红伟被执行死刑。“我会被判死刑吗?”

  1999年9月27日,郑州市管城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金融票据诈骗案。案件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1998年8月,李红伟从工商银行郑州市乔家门支行会计岳剑波处得知,管城区南曹乡装卸队在工行乔家门支行存了100万元。为非法占有这笔存款,李红伟伪造了南曹乡装卸队的印章、财物专用章、负责人印章、营业执照及南曹乡装卸队从李红伟任董事长的河南省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装卸机的购销合同,通过岳剑波更换了南曹乡装卸队在工行乔家门支行的预留印鉴卡。随后,李红伟冒用南曹乡装卸队的名义,将100万元存款作为抵押,通过岳剑波在工行乔家门支行办理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李红伟将汇票贴现后的93万元现金据为己有。

  主办此案的检察官当天到看守所提审李红伟。李红伟一见到检察官就哭了起来,他问:“我会被判死刑吗?”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往往会做罪轻、无罪辩解,而李红伟具有大学文化程度,对于法律又有一定的了解,如果仅仅按照警方认定的他利用票据诈骗100万元,他应该清楚远不至于被判处死刑。李红伟的反常表现,使得检察官感觉到此案并不那么简单,可能还有隐藏着的案情。“李红伟很有本事。”

  在检察院办理李红伟诈骗案时,有人通过关系找到主办此案的检察官说情。说情人告诉检察官,几年前李红伟还是县城的一名教师,后来辞职到郑州打工,几年间就从一个打工者变成了千万富翁,仅高档轿车就有三部,“李红伟可是个很有本事的人啊”。

  检察官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没有任何背景的李红伟在短短几年间成为千万富翁,而他任董事长的河南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却基本上是个空壳公司。检察官还从说情者口中了解到,李红伟的财富主要是通过“倒资金”挣的。所有的信息表明,李红伟的千万家财,很有可能是通过非法敛财的手段得到的。

  因此,主办检察官推断,李红伟诈骗的数额可能远不止100万元。于是,检察官开始重新审核案卷,全面核实李红伟的犯罪事实。四条线索突现疑点

  检察官通过仔细审查案卷,发现了四条较为重要的漏罪线索:第一,一份工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报案材料称,李红伟另行诈骗该营业部下属南阳路支行900万元。而该线索的侦查核实情况案卷中没有显示。第二,李红伟在一次讯问笔录中反映,他曾在岳剑波的帮助下,到工行南阳路支行更换被害单位的印鉴。而该情节与公安机关查证的100万元诈骗事实没有丝毫联系性。第三,岳剑波供述曾带李红伟在南阳路支行开立账户,并帮助李红伟办理三张300万元承兑汇票。这虽与报案材料中证明李红伟利用被害单位的印鉴转移资金相互印证,但案卷中却没有显示进一步查证的证据材料。第四,李红伟供述注册资金2000万元是郑州市金秋城市信用社出的假资信证明,案卷中亦没有对此进行调查。100万成了1000万

  主办检察官迅速与警方取得联系,询问警方是否对于李红伟诈骗100万元以外的其他事实予以关注。警方答复,被害单位和南阳路支行围绕900万元票据纠纷,目前正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该900万元属于经济纠纷,因此未作进一步调查。

  主办检察官认为,就掌握的证据看,900万元是票据诈骗还是票据纠纷,界限模糊,界定不明。法院虽然正以民事案件进行审理,但是不能认定必然就是民事纠纷。如果不进行深入调查,就有可能把诈骗犯罪当作票据纠纷处理,把刑事案件降格为民事纠纷,从而放纵犯罪。

  检察院联合警方,共同协作进行补充侦查。他们围绕票据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证据特点,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检察官与警方一起,多次前往被害单位和银行查找有关证据。经过大量工作,李红伟诈骗900万元的重大漏罪初步显现。不久,警方就很快收集了被害单位在南阳路支行开户、印鉴卡的更换、支票的领取、账户密码印鉴设置、900万元的转出等一系列的书证。

  900万元是怎么回事呢?1997年11月,李红伟使用伪造的名为李鸿惟的身份证,冒用郑州市金秋城市信用社的名义,伪造了一份河南省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信用社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的资信证明,并使用该伪造的证明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成立了河南省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此后,李红伟经岳剑波联系,认识了驻马店万利达公司的有关领导。1998年1月8日,李红伟以“高利息”为诱饵,介绍万利达公司到工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存款,并在该行设立了账户。同年1月22日、4月22日、6月2日,万利达公司分三次向该账户存入人民币300万元,共计900万元。万利达公司从李红伟处获得140多万元的高额利息。

  为非法占有万利达公司的900万元巨额存款,李红伟伪造了万利达公司的印章、财物专用章、法人代表印章,并冒用万利达公司的名义更换了该公司在工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的预留印鉴卡。

  1998年2月至6月,李红伟使用伪造转账支票、汇票委托书等,从工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将万利达公司账户上的900万元分别转入郑州市商业银行乔家门支行其个人承包的河南民族企业文化有限公司账户160万元、工行郑州市南阳路支行河南省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85万元、其弟李某某私人账户80万元、商水县城市信用社375万元、建行洛阳高新支行丽春路分理处燕某某私人账户200万元。李红伟将上述款项用于归还个人贷款、支付河南省亿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租及为他人公司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等。

  案发后,这些转到单位或个人账户上的款项只追回24.7万元,其余的975.3万元未能追回。专家说法法律严惩票据诈骗

  记者:此案涉及一个不为大家所熟悉的罪行——票据诈骗。什么是票据诈骗罪?法律又是对其如何处罚呢?

  史红英(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金融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诈骗的具体行为有: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记者:从这些规定来看,票据诈骗罪并没有死刑,而李红伟被判处死刑,其量刑是否太重?

  史红英:金融诈骗罪的死刑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犯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1000万元,尚有900多万元损失没有追回,完全符合《刑法》规定,所以对李红伟判处死刑是完全正确的。追查漏罪不枉不纵

  记者:一个案件从100万元追诉到1000万元,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死刑,能否说是检察机关追诉的结果?是否可以看出对金融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

  史红英:如果按公安机关原侦查的事实——票据诈骗100万元起诉,判处可能较轻。这个案件可以说是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典型。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审查起诉是其职能之一,在审查起诉时发现和追诉侦查机关遗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的犯罪事实也是其重要的工作内容。

  记者:是不是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和遗漏的犯罪事实,都能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被发现?

  史红英:理论上讲应该是。有犯罪事实的存在,就有被发现查处的可能,将可能性变为必然性,需要检察人员高度的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技能。案件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和预审,如果仍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遗漏犯罪事实,一般来说,这种情况绝非出于侦查人员的意愿,检察人员在审查时也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发现。只有具有了高度的责任心,才能在阅卷和提审中,从非常隐秘的线索或疑点中去发现犯罪。同时只有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才能在补充侦查中列出详细的补查提纲,引导侦查人员调查取证,去证实犯罪,从而实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应该增强防范意识

  记者:李红伟票据诈骗案对社会有什么样的启示?

  史红英:本案是有银行工作人员参与的犯罪,造成了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作为公民个人或单位,一是任何时候都不要起贪念;二是在经济交往中,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从这起巨额诈骗案中,应当深刻认识到不合法的“高息揽存”具有很大的风险性,在银行中的公存账户是没有利息的,只有私人账户才享有国家规定的利息,大家一定要记住这条常识。作为金融机构,第一,要加强管理,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降低内部人员犯罪率;第二,要严格工作程序,加大审查和审核的力度,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才能遏制和减少此类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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