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将加大企业清洁生产的管理力度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2:05 新华网 | ||||||||
30日,记者从吉林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为加快吉林省推行清洁生产的步伐,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吉林省将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
据悉,我省将完善和落实推行清洁生产的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以企业投资为主,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并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进清洁生产。 要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在重点流域、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保与资源保护的产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时,要带头倡导绿色消费。 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要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原则下,可开展ISO14000系列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在对固定资产投资等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可行性研究时,要从清洁生产角度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和处置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选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省环保局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投资管理部门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入重点投资计划,尤其对中小企业推行清洁生产予以适当的支持。建立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在污染治理和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的使用上,优先安排用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显著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记者:于莹洁)(来源:长春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