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称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鉴定要担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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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31日15:28 北京晚报 | ||||||||
本报中午消息 卫生部今天对外公布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称医疗机构若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在这份发给黑龙江省卫生厅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和中华医学会的“批复”中,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 医疗机构无故不参加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的,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向患者说明情况,经患者同意后,由患者和医学会按照有关规定随机抽取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医疗机构有上述情形之一,而对判定或者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再次鉴定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