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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部法规规章今日开始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0:59 石狮日报

  2月1日,将有31部法规、规章开始实施。其中,国家级法规、规章18部,地方级法规13部。

  国务院为财政违法行为订罚则

  比较1987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条例》明确了处
罚主体,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更加严厉,力度加大,强化了审计、财政机关部门的职权。《条例》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与处罚,监察机关有权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财政违法行为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不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金额最高分别达10万元、5万元,单位和个人有《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解决审计出来的诸多问题,落实和追究审计责任。

  监管出新规防“李鬼”加盟

  与1997年国内贸易部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作了大幅修改,分别对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经营合同、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划出了多道具有实际意义的门槛。

  《办法》明确规定,进行特许加盟的双方必须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特许者开展特许经营的,必须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这比老办法更有可操作性。对加盟者,新办法也提高了门槛,“自然人”不具有投资加盟的资格。如果个人想加盟,必须成立公司或机构。为履行入世承诺,《办法》取消外商在华从事特许经营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行为除在程序上有特别规定外,其设立条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信息披露、广告宣传等,均与内资企业保持一致。针对目前存在的假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新《办法》从政府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规定,不遵守新办法将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甚至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不合格商品将被强制“召回”

  比较2001年出台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形式、范围、重点商品的监测有了新的规定。新《办法》将重点监测五类商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农产品、水产品、畜产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监测的其他商品。经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被监测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对已经销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消费者退换商品;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及时追回。

  三部规章规范企业安全生产

  针对当前部分企业忽视安全生产、盲目追求利润,在煤矿等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违章、违规现象比较严重导致事故多发的现状,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详细规定了取得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审批程序。《办法》指出,要对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以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如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督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和煤矿安全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都要参加。

  非煤矿矿山危险源众多,是容易引发伤亡事故的领域,为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办法》对监管原则、审查权限、安全评价、设计审查以及施工和竣工验收作出明确的规定。

  为加强对小采石场的监管、防止违章开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出台《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规定》细化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作业的审批以及各种安全措施。《规定》第一次明确了小采石场的规模,指出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的采石企业,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为小型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比较2003年出台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新《施放气球管理办法》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规范了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施放气球作业的条件与申请。

  新《办法》指出,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新《办法》不再规定对施放气球的作业人员管理,改由气象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进行规范管理。新《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明确指出,未经批准擅自施放气球的;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情节严重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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