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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不宜纳入刑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2月01日03:11 济南时报

  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接受性贿赂”一事,激起社会强烈反响。一时间,“性贿赂”纳入刑法打击范围呼声又起。

  不错,“性贿赂”在现实中确实大量存在,也确实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是,如果把“性贿赂”予以立法,则会遇到相当大的困难。

  第一,此类“犯罪”的取证方面有相当的难度,很难对卖淫、不正当的性行为及以换取权力为目的的“性贿赂”加以界定和区分;在量刑方面,传统的经济贿赂罪可以用受贿的多少来决定量刑的轻重,而该罪却很难找到一个尺度。

  第二,法律的严肃性要求,一旦入罪,则必须进行追究,如果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法律资源,另一方面对法律的严肃性也是破坏。

  第三,“性贿赂”往往与贪污、财物贿赂是共生的,我们完全可以把“性贿赂”作为一个加重情节来予以考虑,不需单独立罪。

  最后,刑法打击的是那些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而所谓的“性贿赂”本身并不具有这种特征。(郭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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